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食罚决〔2019〕297号
当事人:彭山区祥祥副食品批发部(经营者:吕进全)
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55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凤鸣大道三段8-10号
2019年9月16日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1份《投诉举报书》“举报人在你店购买的酒,在饮用时发现产品标签存在很大问题,认为该酒是违法产品,应当依据《食品安全法》对商家作出行政处罚”,接到该《投诉举报书》后,我局于2019年9月19日指派执法人员王译烽、昝加志、艾文思到你店进行执法检查。
现场检查过程中,在你店进门正对面货架上摆放有外包装标签标注字样为“八百寿酒(尊品),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四川八百寿酒业有限公司”的食品,货架上张贴有该食品的销售价签,售价是¥280.00元每瓶,该食品外包装没有看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地址等信息;在该店二楼库房内也摆放有上述食品“八百寿酒(尊品)”,经清点核实后,上述食品一共有37瓶;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店二楼同一库房内还发现摆放有外包装标注字样为:“彭祖酒(珍醇),净含量500ml,酒精度52%vol,四川八百寿酒业有限公司”的食品,外包装张贴有该食品的销售价签,售价是¥260.00元每瓶,外包装没有看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地址等信息,经清点核实后,该食品一共有5瓶;同一库房内还摆放有外包装标注字样为:“祝你八百寿酒,净含量500ml”,外包装没有看见执行标准、生产许可证号、生产企业地址等信息,经清点核实,该食品一共有6瓶。
经调查,你店经营面积38平方米,主要从事预包装食品经营,但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我局执法人员在你店检查发现的食品“八百寿酒(尊品)”是2019年2月由四川八百寿酒业有限公司赠送给你店的,一共赠送了8件,共48瓶,期间你自己喝了一部分,送人了一部分,还剩下37瓶,并以¥280.00元每瓶的价格进行销售;检查发现的食品“彭祖酒(珍醇)”则是你店在2019年1月29日从四川八百寿酒业有限公司购进其它白酒的时候赠送给你店的,一共赠送了2件,每件6瓶,共计12瓶,期间以¥260.00元每瓶的价格销售了7瓶,还剩下5瓶,共计销售价格¥1820.00元;检查发现的食品“祝你八百寿酒”则是你店在2013年从四川八百寿酒业有限公司购进的,因为时间太久,现在只剩下1件,一共6瓶,购进价格是¥160.00元每瓶,因为包装损坏的原因,准备以每瓶¥120.00元的价格进行销售;以上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共计货值金额¥14200.0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彭山区祥祥副食品批发部”提供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吕进全的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经营者有效身份;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检查情况照片、扣押产品照片,证明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及相关违法产品的事实;
5.《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吕进全),证明当事人从事违法行为的事实;
6、《投诉举报书》复印件,证明案件线索来源;
7、编号为“眉彭食药监销20180317”的《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信息,证明当事人故意伪造有关证据材料的证据。
我局于2019年12月26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29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店没有办理经营许可证或者备案证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店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八百寿酒(尊品)、彭祖酒(尊醇)、祝你八百寿酒”共计48瓶,罚款¥2750.00元的行政处罚;
你店在采购食品时,没有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的规定,决定对你作出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八百寿酒(尊品)、彭祖酒(尊醇)、祝你八百寿酒”共计48瓶;
3.罚款人民币贰仟柒佰伍拾元(¥275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0年1月 1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