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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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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眉彭)市监药罚﹝2019﹞287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2-20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食罚〔2019287

当事人:彭山区刘记高粱酒坊(经营者:刘斐)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5HCT534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张纲路二段223225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刘斐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22631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22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张纲路二段223225

201992日,我局收到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验报告》,彭山区刘记高粱酒坊生产的“高粱酒”(生产日期:2019-01-12)经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检测判定不合格。检验报告编号:201917807,产品名称:高粱酒,型号规格:散装,生产日期:2019-01-12,检测结果:经抽样检查,甜蜜素项目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于201994日将该报告送达到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我局对当事人下达《责令召回通知书》和《暂停生产(销售)通知书》要求当事人召回该批不合格产品并暂停生产销售该品种。执法人员于2019117日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当事人于2019112日在彭山区刘记高粱酒坊内生产了100升该批次高粱酒,并在其中添加了甜蜜素,该批次产品生产成本约为8元每升,销售价格约为16元每升,该批次产品已经全部销售出去。2019816日,该批次高粱酒被抽样检验。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甜蜜素(以环己基氨基磺酸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检验报告》、抽样单、检验告知书、检验结果通知书、送达回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

我局于20191220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287],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当事人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生产超范围使用甜蜜素的高粱酒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

依据《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给予处罚。

经查,当事人违法生产的货值金额较少,且危害后果轻微,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壹仟柒佰伍拾元整(175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12 2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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