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食罚决〔2019〕317号
当事人: 余桂芳
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90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黄丰镇XXXXXXXXX
2019年10月30日16时25分,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依法对你店开展日常监督检查。现场检查过程中,你店无法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同时还发现在你店货架上正在销售的“伊利纯牛奶”生产日期2019年4月21日,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6个月,规格250ML/盒,共13盒;“畅意乳酸菌饮品”生产日期2019年1月7日,保质期常温密闭条件下8个月,规格100 ML×5/板,共4板;“酷我小亲星乳酸饮品”生产日期2019年4月4日,保质期6个月,规格100g/瓶,共20瓶;“凯婷洪福万家什锦酥性饼干”生产日期2018年12月20日,保质期10个月,规格1008g/盒,共2盒;“德翔喜事洋洋什锦酥性饼干”生产日期2018年12月18日,保质期10个月,规格1000g/盒,共1盒;“玩具+巧克力蛋”生产日期分别为2018年3月26日、2018年4月1日、2018年9月1日,保质期都是12个月,共4个;“卡易乐趣蛋”生产日期2018年9月20日,保质期12个月,规格20g/个,共4个;都已经超过了保质期限。
经调查,你店经营面积为34.56平方米,从业人员1人,主要经营预包装食品,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只办理了《营业执照》,没有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或者《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我局执法人员在现场检查发现的超过保质期限的食品,属于你店正在销售的食品。其中,“伊利纯牛奶”售价是¥2.50元/盒,共13盒;“酷我小亲星乳酸饮品”售价¥2.00元/瓶,共20瓶;“凯婷洪福万家什锦酥性饼干”售价¥15.00元/盒,共2盒;“德翔喜事洋洋什锦酥性饼干”售价¥12.00元/盒,共1盒;“玩具+巧克力蛋”售价¥5.00元/盒,共4盒;“卡易乐趣蛋”售价¥5.00元/个,共4个;“畅意乳酸菌饮品”售价¥6.50元/板,共4板;共计货值金额¥160.5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彭山区桂芳副食店”《营业执照》复印件;
2、经营者余桂芳的身份证复印件;
3、《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扣押及产品照片。
4、《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余桂芳)。
我局于2019年12月0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31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店没有取得食品经营许可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对你作出警告处罚。
你店在从事食品经营活动期间,经营超过保质期限食品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的规定,对你作出警告,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罚款¥1000.00元的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经营的食品:“伊利纯牛奶”共13盒;“酷我小亲星乳酸饮品”共20瓶;“凯婷洪福万家什锦酥性饼干”共2盒;“德翔喜事洋洋什锦酥性饼干”共1盒;“玩具+巧克力蛋”共4盒;“卡易乐趣蛋”共4个;“畅意乳酸菌饮品”共4板;
3、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12 月 25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