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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眉彭)市监食罚决〔2019〕56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0-01-03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眉彭)市监食罚决〔201956

当事人: 潘荣

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99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张纲路二段371

2019325日,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接到消费者投诉称:“在潘荣记甜皮鸭购买的鸭子,吃了后出现不适,希望相关部门对该店进行检查”,并于2019326日指派执法人员王译烽、昝加志到你单位进行执法检查。

检查中,执法人员在的加工场所一铁皮桶内发现浸泡有外包装标注为:“产品名称:凤爪;规格:5公斤/袋;乔治亚州克拉克斯顿市;PLANT NO.\厂注册号:P-6505;生产日期(年\\日)生产批号:18-11-29;”的肉类产品,共计1袋,“产品名称:冷冻鸡翅尖;原产地国家、州和城市:美国密西西比州福星斯特;厂号:9141;生产日期\生产批号:180538909;”的肉类产品,共计2袋,同时在加工场所冷冻冰箱中还发现与上述产品同名称、批号的肉类产品:“凤爪”共计3袋,“冷冻鸡翅尖”共计2袋。上述产品通过外包装标注的原产地信息内容以及饶利平、潘荣的证词,确定为进口食用农产品,但检查现场无法从产品外包装上看见境内代理商名称、地址和联系方式等内容,而陪同检查人员饶利平现场也不能出示产品的购进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等证明材料。

经调查,该批“凤爪、冷冻鸡翅尖”是290.00\件、270.00\件的购进价格,从一个长期合作的供货商张新学手里购进的,总共购进2件(凤爪4\件、冷冻鸡翅尖4\件各一件),合计购货款560.00元,其中“凤爪”通过外包装标注重量经计算,共计20公斤,“冷冻鸡翅尖”外包装则未标注净含量,通过对供货商张新学进行询问,该批“冷冻鸡翅尖”总量为20公斤。并承认这批进口食用农产品是即将用于制作“卤凤爪、卤鸡翅”的原料,但在被查获时还没有使用,而制作出来的“卤凤爪、卤鸡翅”会以28.00/斤的价格进行销售。截止该案调查终结,都无法提供这批“凤爪、冷冻鸡翅尖”的购进票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入境货物检验检疫证明》。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彭山区潘荣记甜皮鸭加工小作坊”《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2.经营者潘荣的身份证复印件。

3.供货商“彭山区张记冷冻肉类批发部”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和经营者张新学身份证复印件  

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扣押及产品照片

5.《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潘荣)

6、《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张新学)、张新学身份证复印件。

我局于2019724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56],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九条第一款(三)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未按规定进行检疫或者检疫不合格的肉类,或者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肉类制品;”之规定。依据《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九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 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货值金额不足五千元的,并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五千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对作出行政处罚。

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肉类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二款:“进口食用农产品的包装或者标签应当符合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和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要求,并载明原产地,境内代理商的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进口鲜冻肉类产品的包装应当标明产品名称、原产国(地区)、生产企业名称、地址以及企业注册号、生产批号;外包装上应当以中文标明规格、产地、目的地、生产日期、保质期、储存温度等内容。”的规定。)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对作出行政处罚。

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条:“ 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采购食品原料、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应当查验,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一年。”的规定,依据《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一)项:“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五百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对食品摊贩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未进货查验、保存查验记录及相关凭证的; ”的规定,对你作出行政处罚。

经查,在案发后一直积极配合执法机关调查,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的进口食用农产品“凤爪、冷冻鸡翅尖”货值金额也较低,截止被查获时还没有进行销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和社会影响,其作为食品原料外包装标签不会直接面对消费者,也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同时在该案中你单位也受到了教育,及时改正了自己的违法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你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作出以下行政处罚:

1、对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国家规定肉类,以及未建立食品原料进货查验制度的行为给予警告;

2. 对你生产经营未按规定进行检疫肉类的行为,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肉类:“凤爪”共计1件(4/件),共计20公斤;“冷冻鸡翅尖”共计1件(4/件),共计20公斤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8 16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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