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 王建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 《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025MA62RC0K3C
住所(住址):资中县法轮镇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 王建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0251969XXXXXXXX
联系电话:15828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资中县法轮镇和平街
2019年9月6日,我局执法人员在位于彭山区蔡山西路50号的希悦酒楼进行日常监督检查时发现,当事人王建明正在该酒楼的宴会厅进行产品会议销售,你现场向执法人员出示了一个《营业执照》(社会信用代码:92511025MA62RC0K3C),营业执照信息为:经营者:王建明;名称:**;类型:个体工商户;经营场所:资中县法轮镇和平街;组成形式:个人经营;注册日期:2011年12月19日;经营范围:零售:五金、服装、百货、纺织品、其他日用品,但你现场不能提供在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及相关合法证照,经执法人员进一步检查,发现你所销售的一款产品“托玛琳能量杯”在产品包装及说明书上没有任何生产商信息,现场也不能提供够该产品任何生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你的行为涉嫌无证经营和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后对现场产品进行了扣押,并立案调查。
经查,当事人王建明通过发放传单的方式组织群众于2019年9月6日到彭山区希悦酒楼进行产品会议销售,采取销售一个“黄河牌”新一代养生锅就配送一个“托玛琳能量杯”这种搭配销售的模式,其只在内江市资中县法轮镇的实体店铺办理了一张营业执照,而在彭山区希悦酒楼进行销售时未办理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和其他相关合法证照,存在无证经营的违法行为,而其经营的两款产品“黄河牌”新一代养生锅和“托玛琳能量杯”,当事人王建明仅提供了“黄河牌”新一代养生锅的生产商资质和检验报告,但不能提供“托玛琳能量杯”的生产商信息和产品检验报告,而该产品的包装及说明书上也没有任何生产商信息,不符合产品质量法的规定。根据我局执法人员对你的询问调查,你从荷花池市场以158元/个的价格购进“黄河牌”新一代养生锅250个,以3.5元/个的价格购进“托玛琳能量杯”200个,截止案发时止,你未销售的有上述两款产品,该案违法所得为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王建明身份证复印件、资中县法轮镇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王建明证照查询记录,证明其在彭山区进行销售产品,未办理证照的事实。
2.当事人的询问笔录,证明在彭山区希悦酒楼进行产品销售的行为,和其产品的购进价格和购进渠道。
3.“托玛琳能量杯”的照片一份,证明该产品无任何生产商信息。
我局于2019年10月13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市监告字〔2019〕289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处罚条款和依据:
你销售不符合产品质量法规定的产品行为,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必须真实,并符合下列要求:(一)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二)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三)根据产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产品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份的名称和含量的,用中文相应予以标明;需要事先让消费者知晓的,应当在外包装上标明,或者预先向消费者提供有关资料”。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规定的,责令改正;有包装的产品标识不符合本法第二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三十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当事人无证经营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依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 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
综上所述,本局责令你立即改正,停止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你以下行政处罚:
1. 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 4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10月16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