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彭山文臣家具有限公司:
本局于 2019年5月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眉彭市监处字〔2019〕第019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3、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倪晓龙、钟利军 联系电话:028-37641129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10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