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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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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履行催告书眉彭市监催字〔 2019〕第0199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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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局于 201956日对你(单位)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眉彭市监处字2019〕第0199号)。你(单位)在法定期限内对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下列义务没有履行:1、责令改正违法行为;2、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3、因逾期未缴纳上述罚款,依法加处的罚款10000元(壹万元整)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本局现催告你(单位)自收到本催告书之日起十日内按照该《行政处罚决定书》确定的方式依法履行上述义务。

收到本催告书后,你(单位)有权进行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逾期仍不履行上述义务的,本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联系人: 倪晓龙、钟利军 联系电话:028-37641129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4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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