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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眉彭市监处字〔2019〕第0199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11-05

对四川彭山文臣家具有限公司伪造厂名、厂址行为

的处罚决定

当事人:冯德润;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四川彭山文臣家具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77557073F;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冯德润;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9291944XXXXXXXX;

联系电话:13980XXXXXX;

2019年3月21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6组四川彭山文臣家具有限公司的生产厂房、成品库房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的生产厂房正在生产家具外包装袋,成品库房内堆放了大量家具外包装袋,外包装袋上未标注该公司的厂名、厂址。2019年3月22日经报局领导批准予立案调查并分别于3月26日、4月10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经查该公司生产的沙发外包装套“第A”、“印象苹果”、“世品”、“全友”均未标注该公司的厂名、厂址。该公司的月产量是“第A”沙发大约200套、“印象苹果”沙发大约100套、“世品”沙发大约100套,外包装套“第A”大约200套、“印象苹果”大约100套、“世品”大约100套、“全友”大约600套。该公司营业额一个月大约为一百多万,其中沙发外包装套月十几万,利润率是5%-8%。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调查人员调取的主要证据有:1、现场笔录一份;2、询问笔录二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委托书一份、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取证图片一份5、减轻处罚情况说明一份。

2019年4月29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川工商眉彭告字〔2019〕经0199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并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壹万元整)。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彭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五月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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