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山区宇哥烧烤店(经营者:黄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8Y9689Y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东街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黄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3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202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彭祖大道二段XXX
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收到举报关于“举报人反映彭山区‘饿了么’平台上有30个商家涉嫌违反《食品安全法》、《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网络食品安全违法行为查处办法》等法律规定在网络平台上违法经营,要求调查处理。”情况的举报信件。
2019年7月30日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举报内容中涉及的商家“彭山区宇哥烧烤店”依法开展执法检查,你店负责人黄宇电话委托合伙人向洪建现场陪同检查。向洪建向执法人员出示《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 68Y9689Y)无法出示《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执法人员陪同向红建现场查询你店“美团外卖商家中心”以及“饿了么商家版”,均可查询到你店近期的历史订单以及历史经营数据。经执法人员现场勘测,你店经营面积为43.25平方米。
经查,彭山区宇哥烧烤店在未办理《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以及《食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于2018年3月21日开店营业,并于2018年4月1日加入了“美团”平台和“饿了么”平台(你店美团账号为“wmygsk277687”,饿了么账号为“13880799825”),通过美团、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接单、对外送餐的方式进行网络餐饮服务,直至2019年7月30日被查当日,上述经营行为仍然在进行。经你核实,你店经营面积为43平方米,从业人员为4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投诉举报处理笺、投诉举报书;
2. 现场检查照片、现场检查记录;
3. 《营业执照》复印件、负责人黄宇身份证复印件;
4. 询问调查笔录。
我局于2019年8月1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268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未按《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生产经营实行备案管理。”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一)未按照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备案的;”的规定,应当对你予以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未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入网“美团、饿了么”网络订餐平台提供餐饮服务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网络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第四条第一款:入网餐饮服务提供者应当具有实体经营门店并依法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并按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载明的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从事经营活动,不得超范围经营。)”的规定。
依据《四川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应当对你予以行政处罚。
你未取得食品备案登记从事入网提供餐饮服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予以改正。不得未备案提供餐饮服务;不得未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入网提供餐饮服务。
经查,你在案发后能够积极配合我局执法人员调查,通过学习教育认识到自己的违法行为并主动改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你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8 月 30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