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山区谢家东明华联超市(经营者:毛东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4H DPGXK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引凤街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毛东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332529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350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镇引凤街XXX
2019年6月28日,我局收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900960),食品名称:枇杷花蜂蜜,被抽样单位:彭山区谢家东明华联超市,标称生产者:成都晋阳蜂业有限公司,生产日期:2019-03-02,检验结论:菌落总数项目不符合GB14963-2011要求。
2019年7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彭山区谢家镇引凤街78号的彭山区谢家东明华联超市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未发现有待销售的上述批次枇杷花蜂蜜。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90096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1951000000 4032165)。你超市负责人毛东明现场陪同检查并签收相关文书。
经查,你于2019年4月28日在成都市双流县双流林华食品经营部购进了上述批次晋阳枇杷花蜂蜜共计6瓶,截至案发,该批次6瓶晋阳枇杷花蜂蜜均已销售,进货价格为12.5元/瓶,销售价格为14.5元/瓶,货值金额为87元。你提供了进货商资质证明、进货凭证及晋阳枇杷花蜂蜜检验报告。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处理笺,证明案件来源;
2. 《检验报告》(编号:SLJG20190096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G19510000004032165)、现场检查记录;
3. 《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毛东明身份证复印件;
4. 林华食品销售单;
5. 枇杷花蜂蜜原厂委托检测报告、双流林华食品经营部资质证明;
6. 询问调查笔录、晋阳枇杷花蜂蜜价签。
我局于2019年9月9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245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晋阳枇杷花蜂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三)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十三)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的规定。
你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予以改正。不得经营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二款“除前款和本法第一百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的情形外,生产经营不符合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依照前款规定给予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的规定,应当予以处罚。
你查验了供货商资质证明、产品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如实说明了进货来源,没有产生危害后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应当对你免予行政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免予处罚。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年 9 月 12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