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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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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食罚〔2019〕214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9-20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蕾小姐的咖啡店(经营者:王霞)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30FWF86

住所:彭山区凤鸣街道滨江路A段XX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王霞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11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90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滨江路A段XXXXXX  

2019424日,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滨江路A段粼江风景1291层的彭山区蕾小姐的咖啡店进行现场检查,工作人员刘静陪同检查并现场出示了《食品经营许可证》原件。现场检查中,该店5名从业人员均无法出示有效健康证件。

经查,眉山市彭山区蕾小姐的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工作人员共计5名,该5名工作人员的健康证明在2019424日我局进行现场检查前均已过期,并且现场均无法出示有效健康证明。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

2.《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照片、负责人王霞身份证复印件;

3.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4.调查询问报告。

我局于20198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214],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予以改正。不得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的工作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六)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警告。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8 6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单位留存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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