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67642864K;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练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901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228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三角堰村X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8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寂照街133-137号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彭溪农贸商业广场销售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销售中心进门位置的电视屏正在播放“彭溪农贸商业广场,小商铺●底总价、让您小投资赚大钱;全现铺5万起抢购;租金收益+物业增值收益=创富新模式;统一招商,统一运营,统一管理;高回报!民生工程有保障!放心做您的翘脚老板”和“交通便利,成都半小时经济全,紧邻天府新区”等内容,经报局领导于当日立案调查。2019年9月2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练超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2019年8月5日该公司销售工作人员把“彭溪农贸商业广场,小商铺●底总价、让您小投资赚大钱;全现铺5万起抢购;租金收益+物业增值收益=创富新模式;统一招商,统一运营,统一管理;高回报!民生工程有保障!放心做您的翘脚老板”和“交通便利,成都半小时经济全,紧邻天府新区”制作成广告内容,在彭溪农贸商业广场销售中心进门处电视屏上滚动播出进行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询问笔录》一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2019年9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彭市监告字 〔2019〕2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后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