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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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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字〔2019〕283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9-20

    当事人基本情况: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67642864K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祖大道XXXX;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练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901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228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小院镇三角堰村X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819日,我局执法人员按计划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寂照街133-137号眉山市彭山区正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设立的彭溪农贸商业广场销售中心进行了现场检查。检查发现该销售中心进门位置的电视屏正在播放彭溪农贸商业广场,小商铺底总价、让您小投资赚大钱;全现铺5万起抢购;租金收益+物业增值收益=创富新模式;统一招商,统一运营,统一管理;高回报!民生工程有保障!放心做您的翘脚老板交通便利,成都半小时经济全,紧邻天府新区等内容,经报局领导于当日立案调查。201992日,对该公司法定代表人:练超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明,201985日该公司销售工作人员把彭溪农贸商业广场,小商铺底总价、让您小投资赚大钱;全现铺5万起抢购;租金收益+物业增值收益=创富新模式;统一招商,统一运营,统一管理;高回报!民生工程有保障!放心做您的翘脚老板交通便利,成都半小时经济全,紧邻天府新区制作成广告内容,在彭溪农贸商业广场销售中心进门处电视屏上滚动播出进行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笔录》一份;2、《询问笔录》一份;3、《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4、《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5、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现场检查照片一份。

   20199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彭市监告字 2019283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涉嫌违反《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的行为,违反了《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四条,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升值后者投资回报的承诺;(二)、以项目到达某一具体参照物的所需时间表示项目位置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房地产广告发布规定》第二十一条违反本规定发布广告,《广告法》及其他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处以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一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责令改正并作出如下处罚:

   1罚款5000元(伍仟元整)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O一九年九月十六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贰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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