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彭山区方师饭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彭山区方师饭店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30FWA7X
住所:彭山区凤鸣街道古城南路
经营者:方吉平
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13990XXXXXX
联系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古城南路
2019年6月4日,我局对彭山区方师饭店经营的泡卷心菜进行监督抽检。2019年6月27日,我局收到成都市食品药品检验研究院《检验报告》(编号:SF20190371),检验结论为:“经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2019年7月1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方师饭店送达了该检验报告。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异议申请。2019年8月14日,彭山区方师饭店负责人方吉平接受询问调查,陈述在制作泡卷心菜时未对糖精钠进行称量,导致食品添加剂添加超出限量。
经查明,方吉平在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古城南路开设一家名为“彭山区方师饭店”的餐饮店,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该店经营面积80㎡,从业人员3人,符合《眉山市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指导标准》中小经营店的认定标准。2019年6月4日,彭山区方师饭店未经称量糖精钠制作泡卷心菜,导致泡卷心菜中糖精钠添加超过限量。该泡卷心菜原用于免费提供给消费者食用,但制作当天全部被抽检,未被食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检验报告》、抽样单、检验告知书、检验结果告知书、送达回执、现场检查笔录、询问调查笔录、食品经营场地使用证明。
2019年8月21日,我局依法向彭山区方师饭店(经营者:方吉平)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278号),彭山区方师饭店(经营者:方吉平)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彭山区方师饭店(经营者:方吉平)未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经营超限量使用糖精钠的泡卷心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依据《四川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给予处罚。
鉴于彭山区方师饭店(经营者:方吉平)经营的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货值金额少,且未被食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彭山区方师饭店(经营者:方吉平)给予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9月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