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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眉彭)市监食罚〔2019〕208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9-05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眉彭)市监食罚〔2019208

当事人:

姓名: 李虎明; 身份证号码:511128XXXXXXXXXXXX(个体工商户字号名称:彭山区长寿馒头店;营业执照编号:5114226000752911-1);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XXXX

2019515日,我局收到核查系统下发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检验报告》(编号:SPA20190023SPA20190024),我辖区李虎明经营的彭山区长寿馒头店生产经营的馒头(生产日期:2019-04-19)和玉米窝头(生产日期:2019-04-19)经眉山市食品药品检验检测中心抽样检验,糖精钠(以糖精计)项目均不符合GB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的检验报告。

20195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彭山区凤鸣街道城南市场西巷10号将该检验报告送达给当事人,当事人对检验结论无异议。

经询问调查,当事人估计是因为添加了甘宝(音同)的甜蜜素才使馒头和玉米窝头糖精钠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于20192月份跟别人讨论时说到馒头不是很甜,别人就介绍让他添加甜味剂,就开始使用。到4月份使用甘宝(音同)的甜蜜素,一共用了半包约0.5斤甜蜜素,共生产了馒头约4000个,玉米窝约1000个。馒头一元钱3个,窝头5角钱一个,所有货都卖完了,货值金额共计1570元。

调查认定的事实:

当事人2019419日生产的馒头和玉米馒头糖精钠项目不合格,当事人于20192月份到4月份使用甘宝(音同)的甜蜜素,一共用了半包斤约0.5斤甜蜜素,共生产了馒头4000个,玉米窝1000个。馒头一元钱3个,窝头5角钱一个,都卖完了货值金额共计1570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李虎明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餐饮服务)备案证》复印件;2.现场检查笔录、检验报告(NOSPA20190024NOSPA20190023)、检验结果通知书、抽样单3.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李虎明

我局20198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208]后,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诉、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经营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经营的馒头、玉米窝头全部卖完,并没有造成不良影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四)款:“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合以上情况,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O一九年八月十三日

 

(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将依法向社会进行公示)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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