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257号
当事人:眉山雅芙食品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660272853C
法定代表人:杨少伟
经营场所: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经济开发区
2019年7月4日,我局接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线索移送函》,2019年7月15日上午10时05分,我局执法人员艾厚金、伍涵赴位于眉山市彭山区青龙镇经济开发区的眉山雅芙食品有限公司检查。
经查明,当事人生产经营的400g“即食燕麦片”外标签标称富含膳食纤维,未在其营养成分表中标注膳食纤维的含量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的百分比,不符合GB28050-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的规定。你公司共计生产涉案产品25件,出厂价129元/件(满24件赠1件),每件利润12元,货值金额共计3096元,获利共计288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杨少伟、孙东升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400g“即食燕麦片”检验报告复印件;现场检查笔录、产品照片;询问调查笔录(被询问人:孙东升)。
我局于2019年8月6日向你公司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川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257号],你公司在法定期限内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你公司生产经营生产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给予行政处罚。
我局决定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佰捌拾捌元整(¥288.00元) ;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合计人民币伍仟贰佰捌拾捌元整(¥5288.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8月1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