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眉彭)市监食罚〔2019〕0195号
当事人:彭山区润鑫堂大药房(经营者:胡兰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7MP4R92
住所(住址):彭山区彭溪街道圣寿街84、86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胡兰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1899XXXXXXX
联系地址:彭山区彭溪街道圣寿街84、86号
2019年4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彭山区彭溪街道圣寿街84、86号的“彭山区润鑫堂大药房”执法检查,现场检查中发现在你店铺保健食品销售立柜展示架上摆放有名为“圣君堂益生菌蛋白质粉”的产品,其标签上标注有“配料表:豆奶粉、全脂奶粉、葡萄糖、植脂末、大豆蛋白粉、乳清蛋白粉、益生菌冻干粉、维生素A、维生素D3、维生素E、碳酸钙、焦磷酸铁、氧化锌”,产品标签上未见对维生素、钙、铁、锌的含量及NRV%的标注。上述产品生产批号为G2DSN180602,现场经清单共计2罐。
经查,上述圣君堂益生菌蛋白质粉是你于2018年8月29日从四川佳能达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购进的,以68元/罐的价格共购进了2罐,定价为112元/罐,截至案发前还未销售出去。综上所述,以上涉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224元,未产生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川眉彭)市监食查扣〔2019〕43号】;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胡兰英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调查询问报告、四川佳能达医药贸易有限责任公司销售单;
6. 圣君堂益生菌蛋白质粉最终产品检验报告;
7.圣君堂益生菌蛋白质粉入库记录。
我局于2019年7月12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64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提出了陈述、申辩意见,我局于2019年7月16日下达了《陈述申辩复核意见书》对你的陈述申辩意见不予采纳。
你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圣君堂益生菌蛋白质粉”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预包装食品营养标签通则》4.3“使用了营养强化剂的预包装食品,除4.1的要求外,在营养成分表中还应标示强化后食品中该营养成分的含量值及其占营养素参考值(NRV)的百分比”)”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予以改正。不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你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你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涉案金额较低,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你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从轻处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违法经营的“圣君堂益生菌蛋白质粉”2罐;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7月 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