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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川眉彭)市监食罚〔2019〕238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19-09-05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眉彭)市监食罚〔2019238

当事人:彭山区鲜又多水果店(经营者:陈娅美)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7CBN14K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东街60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陈娅美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98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

联系地址:彭山区凤鸣街道东街60  

201972日,我局收到广电计量检测(成都)有限公司出具的《检验报告》(编号:FSC20190600540),食品名称:丑柑,被抽样单位:彭山区鲜又多水果店,检验结论:经抽样检验,所检项目中丙溴磷不符合GB 2763-2016《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的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1979日,我局执法人员到达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东街60号的彭山区鲜又多水果店进行现场检查,经现场核实,你店铺经营面积为20平方米,从业人员2人。现场未发现有待销售的上述批次丑柑。我局执法人员依法向你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FSC2019060054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51382319060125)。现场陪同人为你店负责人陈娅美,你现场出示了《营业执照》及《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并签收相关文书。

经查,你201961日从阳水果批发市场名为鑫龙果业的批发商处购进了上述批次丑柑共计50公斤。由于水果易变质,销售过程中你不断清理变质水果,截止到案发,上述批次丑柑共销售了30公斤,变质清理了20公斤。该批次丑柑进货价格为5.8/斤,销售价格为8/斤。货值金额共计400元。你无法提供供货商的资质证明及进货凭证,未履行进货查验记录,未建立进销货台账。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检验报告处理笺;

2. 检验报告》(编号:FSC20190600540)、《国家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编号:NCP51382319060125)、现场检查记录

3. 《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品小经营店(食品销售)备案证》复印件、负责人陈娅美身份证复印件

4.询问调查笔录、果筐照片。

我局于201981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238],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丑柑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一款(七)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生产经营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的规定。符合《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一)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构成了违反《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八条第七项的规定,应当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处罚:(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的情形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予以改正。不得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

依据《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违反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予以警告,可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并可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食品监督行政部门注销备案证或者由原发证部门注销登记卡,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应当对你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你经营农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用农产品,违法经营的产品涉案金额较低,危害后果轻微,且你在案件调查处理中积极配合,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你予以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给予你以下从轻行政处罚;

1.警告;

2.罚款人民币伍佰元整(¥5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并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 8 7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份, 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单位留存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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