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眉彭)市监食罚〔2019〕67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弘康药房蔡山店(经营者:莫玉英)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22MA62J71Q13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彭溪街道蔡山北路东段180-188号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莫玉英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 511130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 \ 其他联系方式:1377XXXXXXX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彭溪镇蔡山北路东段180-188号
我局执法人员于2019年4月15日达到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彭溪街道蔡山北路东段180-188号的弘康药房蔡山店进行现场检查时,在你店中药饮片区销售展示柜中发现有名为“佰花集TM玫瑰花”的产品,产品标签上标注有“品名:玫瑰花,配料:玫瑰花,等级:精选,规格:40克,生产日期:20180508,保质期:18个月”等信息,根据原卫生部2010年3号公告,“允许玫瑰花(重瓣红玫瑰Rose rugosa cv. Plena)、凉粉草(仙草Mesona chinensis Benth.)作为普通食品生产经营”,该产品未按规定在该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使用专用名称“重瓣红玫瑰”进行标注,未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易对消费者造成误导。现场清点共计3瓶。
经查,上述“佰花集TM玫瑰花”是你于2018年11月3日从四川省眉山康迪中药材有限公司购进的,以13.8元/瓶的价格共购进了5瓶。案发前,你于2019年1月24日以28元/瓶的价格销售了2瓶。其余3瓶均于2019年4月15日被我局扣押。综上所述,以上涉嫌违法经营的产品货值金额共计140元,违法所得共计28.4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现场检查记录、现场检查照片;
2.《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川眉彭)市监食查扣〔2019〕41号】;
3.《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负责人莫玉英身份证复印件;
4.委托书、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5.调查询问报告、四川省眉山迪康中药材有限责任公司中药销售出库(复核)单、处方签;
6. 佰花集TM玫瑰花检验报告。
我局于2019年7月15日向你送达了《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川眉彭)市监食罚告〔2019〕67号],你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意见。
你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九)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2011)》4.1.2.1 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你立即予以改正。不得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对你予以行政处罚。
经查,你经营标签不符合食品安全法规定的预包装食品涉案金额较低,且危害后果轻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四)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的规定,对你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我局决定对你进行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违法经营的“佰花集TM玫瑰花”3瓶;
2. 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拾捌元肆角(¥28.40元);
3.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罚没共计人民币伍仟零贰拾捌元肆角(¥5028.40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没款缴到中国农业银行支行。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的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年 7月 3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 一 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单位留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