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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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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彭)食药监药罚〔2017〕014号
来源:     发布时间:2017-05-1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案件名称

违法企业名称或违法自然人姓名

违法企业组织机构代码

法定代表人姓名

主要违法事实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作出处罚机关的名称和日期

(彭)食药监药罚〔2017〕014号

双流县黄龙溪镇黄龙气体经营部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医用氧案

双流县黄龙溪镇黄龙气体经营部

\

李燕

未取得《药品经营许可证》经营医用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二条之规定。处罚:没收违法所得;2、罚款

自动履行2017年5月18日

彭山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5月8日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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