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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川眉彭市监处字〔2019〕...
来源:     发布时间:2019-05-17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眉彭市监处字〔2019〕第14号

对眉山市彭山区若禺家居卫生用品

有限责任公司伪造厂名、厂址行为的

处罚决定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若禺家居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梅洪刚;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752962529;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六组;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1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59XXXXXXXX;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双流县公兴镇XXXXXXXXXXXXXXXX。

2019年2月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6组“眉山市彭山区若禺家居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的生产厂房、成品库房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的成品库房内堆放有:1、标注有“中国梦”字样且未标注有厂名、厂址的外包装纸箱。2、标注有“若禺上善若水系列擦手纸、南昌局集团有限公司”字样的外包装纸箱。3、标注有“珍宝大卷纸”且未标注有厂名、厂址的外包装纸箱。4、标注有“生产商:重庆东实纸业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地址:重庆市渝北区双凤桥街道空港东路7号”的外包装纸箱。5、标注有“幸福花儿、生产商:四川佳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成都天府新区视高工业园”的外包装纸箱。经报局领导批准予立案调查并分别于2019年3月26日、2019年5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该公司为提升自身销售业绩、让消费者误判公司实力,在外包装箱上使用与本公司真实厂名、厂址不一致的上述厂名、厂址。每月生产上述商品约2200件,利润额约2100元。

上述行为属《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一份;2、询问笔录二份;3、眉山市彭山区若禺家居卫生用品有限责任公司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委托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6、授权委托书一份;7、现场取证图片十份;8、商标注册证二份;9、商标注册受理通知书一份;10、注册商标变更证明一份;11、减轻处罚情况说明一份。

2019年5月6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川眉彭市监告字〔2019〕经14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经营者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并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10000(壹万元整)。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五月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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