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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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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质监局行政处罚信息公示
来源:     发布时间:2018-03-30

行政处罚信息表

序号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处罚名称

处罚类别_1

处罚类别_2

处罚事由

处罚依据

行政相对人名称

行政相对人代码_1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2

(组织结构代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3

(工商登记码)

行政相对人代码_4

(税务登记证号)

行政相对人代码_5

(居民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姓名

处罚结果

处罚决定日期

处罚机关

当前状态

地方编码

公示期限(年)

备注

1

川工商眉彭行处字〔2018〕0002号

彭山区永鑫烟酒副食店销售假冒“五粮春”白酒行为案

1、没收并销毁眉彭工商质监查(扣)字〔2017〕09-2号决定书所扣押的“五粮春”瓶装白酒(编号分别是050395-17 2016-05-05、049695-17 2016-05-17)2瓶。

2、罚款人民币肆百元整(¥400.00元)。

彭山区永鑫烟酒副食店销售假冒“五粮春”白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翟远伦

/

/

5.1E+14

/

320326XXXXXXXXXXXX

/

完毕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彭山区工商质监局

正常

620860

/

/

2

川工商眉彭行处字〔2018〕0004号

彭山海涛批价副食店销售假冒“五粮液”等瓶装白酒行为案

1、没收并销毁眉彭工商质监查(扣)字〔2018〕09-3号决定书所扣押的“五粮液”瓶装白酒(编号是852361-2 2016-03-11、852358-11 2016-08-16)8瓶;“五粮春”瓶装白酒(编号是046595-27 2015-10-27、046595-27 2015-10-23、048995-17 2016-01-18)5瓶;经典装“国窖”1573瓶装白酒(编号是01245747157117、01244747192764、03006047104678、02946045100454、05931347105297、05344647161189)6瓶;中华老字号“泸州老窖”特曲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892932832742、898932396843、898932596843、8979322832742)4瓶。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彭山海涛批价副食店销售假冒“五粮液”等瓶装白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肖桂群

92511403MA63BX9753

511128XXXXXXXXXXXX

完毕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彭山区工商质监局

正常

620860

3

川工商眉彭处字〔2018〕0006 号

彭山区新亿佳副食经营部销售假冒“五粮液”等瓶装白酒行为案

1、没收并销毁眉彭工商质监查(扣)字〔2018〕09-1号决定书所扣押的“五粮液”瓶装白酒(编号是852397-14 2016-12-21)2瓶;“五粮春”瓶装白酒(编号是046195-27 2016-08-12)2瓶;“贵州茅台”酒(编号是20061205-2006-07-0663、20100428-2010-04-17354)2瓶;经典装“国窖1573”瓶装白酒(编号是35846047100114、32346447408467)2瓶;“剑南春”浓香型白酒(编号是896825658963、896857045720)2瓶。

2、罚款人民币肆仟元整(¥4000.00元)。

彭山区新亿佳副食经营部销售假冒“五粮液”等瓶装白酒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

邓莉娟

5.11423E+14

51235XXXXXXXXXXXX

完毕

二O一八年二月八日

彭山区工商质监局

正常

620860

4

川工商眉彭处字〔2018〕0013 号

彭山区成辉建材经营部销售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建材案

一、没收违法所得2195元,

二、罚款2950元,合计5145元。

彭山区成辉建材经营部销售经检验为不合格的建材

《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陈备成

5.11423E+14

511022XXXXXXXXXXXX

完毕

二0一八年三月八日

彭山区工商质监局

正常

620860

5

川工商眉彭处字〔2018〕0014 号

四川金铭锋家具有限公司伪造厂名、厂址案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壹万元整)。

四川金铭锋家具有限公司伪造厂名、厂址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

5.11422E+14

510232XXXXXXXXXXXX

万川明

完毕

二0一八年三月二十六日

彭山区工商质监局

正常

620860

6

川工商眉彭处字〔2018〕0016 号

四川家和佳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案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10000元(壹万元整)

四川家和佳家具有限责任公司虚假宣传

《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三十九条

5.11422E+14

曾令刚

完毕

二〇一八年三月二十三日

彭山区工商质监局

正常

620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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