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质监局行政处罚信息-18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1
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彭工商质监行处字〔2017〕第33号
2
处罚名称
伪造认证标志案
3
处罚类别1
责令改正,对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的行为处以1万元的罚款。
4
处罚类别2
责令改正;没收销售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产品违法所得6300元;处5万元的罚款;两项违法并处罚没款合计66300元(陆万陆仟叁佰元整)。
5
处罚事由
该公司未能持续保持取得生产许可的规定条件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取得生产许可证的原料面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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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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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眉山市彭山洪兴包装制品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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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5114223094162827
9
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10
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11
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12
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13
法定代表人姓名
刘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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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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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2017年5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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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彭山区工商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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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18
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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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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