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工商质监局行政处罚信息-5
序号
中文名称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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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
眉彭工商质监行处字〔2017〕第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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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名称
无证经营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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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1
罚款:5000元( 五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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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类别2
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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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事由
2016年11月21日,公义工商质监所执法人员在对彭山区公义镇工业园区内一家具生产作坊进行日常市场巡查,执法人员要求当事人李艳华提供营业执照,李无法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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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依据
《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第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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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名称
李艳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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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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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组织机构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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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工商登记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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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税务登记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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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相对人居民身份证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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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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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结果
执行完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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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日期
2017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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处罚机关
彭山区工商质监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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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编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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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状态
正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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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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