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眉彭市监处字〔2019〕第171号
当事人:梁泽飞 ;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2929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388XXXXXXX; 其他联系方式:
联系地址:成都市新都区新都镇XXXXXXXX。
案件来源、调查经过及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情况:
2019年3月20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眉山市彭山区武阳镇大塘村6组南方家居园区内四川佳益多克卫生用品有限公司进行了检查。检查发现在该公司的成品库房内堆放有:1、标注有“幸福花儿、生产商:四川佳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成都天府新区视高工业园”的外包装纸箱。2、标注有“多克车载专用纸巾、生产商:四川佳益卫生用品有限公司、生产地址:成都天府新区视高工业园”的外包装纸箱”。3、标注有“阳光季、重庆若禺纸制品有限公司出口、地址;重庆市沙坪坝新桥工业园区”的外包装纸箱。4、未标注有厂名、厂址的高级散片纸和全木浆擦手纸外包装纸箱。且当事人无法提供彭山区营业执照。经报局领导批准予立案调查并于2019年3月26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
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事实:
经查梁泽飞在彭山区未办理有营业执照,且从2019年1月份搬 迁到南方家居园区至2019年3月20日共生产及代加工了2000余件纸巾,销售了20余万,毛利润及收取的服务用约占利润的3%-5%,属 《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以及第六条的规定的行为。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现场笔录一份;2、询问笔录一份;3、梁泽飞身份证复印件一份;4、四川佳益卫生用品(登记地点:仁寿县视高镇老君村)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5、现场照片七张。
2019年5月28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彭市监告字 〔2019〕第0171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案件性质:
本局认为: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二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的规定,从事无证无照经营。”以及第六条“经营者未依法取得营业执照从事经营活动的,由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部门予以查处。”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根据《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给予一般处罚。
处理意见及依据:
根据《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第十三条“从事无照经营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法律、行政法规对无照经营的处罚没有明确规定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下的罚款。”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没收违法所得6000元;
3、罚款4000元,罚没合计10000元(壹万元整)。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