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川眉彭市监处字〔2019〕第170号
当事人:邓先勇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彭山区老峨山鲜羊肉馆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03MA63Y4B4X4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餐饮业:火锅*
经营场所:彭山区彭溪街道圣寿街76-78号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2XXXXXXXXXXXX
联系电话:1862XXXXXXX其他联系方式:1377XXXXXXX
联系地址: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XXXXXXXXX
2019年3月5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山区彭溪街道圣寿街76-78号的彭山区老峨山鲜羊肉馆进行了检查,检查中发现该店内悬挂的宣传画内容有“吃羊肉的好处:养生、防癌抗癌、不易发胖、补肾壮阳的作用”。经报局领导批准予立案调查并分别于3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现已调查终结。
经查该羊肉馆经营者从39健康网上搜索关于吃羊肉的 好处:一是养生,二是防癌抗癌,三是不易发胖,四是补肾壮阳等内容制作成广告牌并悬挂于店内进行宣传。上述行为属《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以上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实:
1、现场笔录一份;2、询问笔录一份;3、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一份;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一份,;5、委托书一份、6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份7、现场取证图片一份8、整改情况汇报一份。
2019年5月21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眉彭市监告字 〔2019〕第0170号《行政处罚告知书》。
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第十二条“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者其他方法,对自己的商业信誉或者在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产地、来源、有效期限、价格、售前售后服务等方面作引人误解的或虚假的宣传。
根据《四川省反不正当竞争条例》“经营者违反本条 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规定的,可以根据情节处以1000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及时改正违法行为,根据 《四川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范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裁量权实施办法》第六条规定应当从轻处罚,并作出如下处罚:
1、责令停止违法行为;
2、罚款2000元正(贰仟元整)。
在作出本处罚决定之前,已按法定程序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四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县支行(收款人: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帐号:224152010400107070000000002)缴纳罚款,逾期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照该法第五十一条一款(一)项“到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百分之三加处罚款”;(二)项“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或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的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二O一九年五月二十四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