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5〕94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太白酒厂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L05738568N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平乐村二组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钟家豪
身份证件号码:51382319XXXXXXXX17
2025年9月17日,收到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眉山市广告监测平台-线索信息表》(编号:17935374),其内容为“眉山市彭山区太白酒厂发布的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并且出现饮酒动作”。
2025年9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眉山市广告监测平台-线索信息表》(编号:17935374)的内容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平乐村二组的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为1.在抖音平台上创建了一个名称为眉山市彭山区太白酒厂的抖音号,该抖音号上未发现《眉山市广告监测平台-线索信息表》(编号:17935374)上2025-04-14 13:34发布的视频;2.当事人介绍该条视频广告已删除。
当事人涉嫌发布的酒类广告含有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以及出现饮酒动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5年9月19日立案调查,并于2025年9月2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12年4月12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平乐村二组从事白酒及其他酒(配制酒)生产、销售。
二、2025年4月11日,当事人委托眉山市彭山区大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拍摄了一条标题为“九零后在酒厂上班的工作~喝酒”的酒类视频广告,其内容有“二位女士正端着酒碗在喝酒并配有人在江湖走,哪有不喝酒;男人不喝酒,耍不到女朋友;女人不喝酒,耍不到男朋友;人生难得几回醉,要喝咱们就喝到位并配有两位女士面对面端酒碗饮酒的动作”等。该条视频广告于2025年4月14日13时34分由当事人确认内容后发布到抖音号眉山市彭山区太白酒厂,并于2025年9月4日删除。
三、当事人委托眉山市彭山区大愚广告传播有限公司制作视频广告,该公司收取当事人215元的广告服务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息代:91511422L05738568N)、《食品生产许可证》(许可证编号:SC11551142253054)、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证明当事人已将违法视频广告进行删除
证据三:《询问笔录》、《眉山市广告监测平台-线索信息表》(编号:17935374),证明当事发布的酒类广告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并且出现饮酒动作的违法事实;
证据四:《收款收据》(NO0157838),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广告费用。
2025年10月14日,本局向当事人送达了本案《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5〕120号),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任何陈述、申辩意见。
本局认为,当事发布的酒类广告含有宣传无节制饮酒的内容以及出现饮酒动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三条第(一)(二)项“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二)出现饮酒的动作;……”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且已改正违法行为,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上述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五)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五)违反本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发布酒类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贰佰壹拾伍元整(¥215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0月2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