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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罚〔2025〕57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7-11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

眉彭市监处罚〔202557

当事人:彭山区栖花里美妆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CH14WD0D

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城中社区龙腾街53号  

经营者刘雪梅

身份证件号码:51152119XXXXXXXX42

 

2025年4月24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城中社区龙腾街53号刘雪梅经营的彭山区栖花里美妆店(个体工商户)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如下:在该店铺右侧从里往外第一个货架从下往上数第二排货架上摆放有如下产品:产品名称:栖花里QIHUALI轻奢出彩十二色眼影(樱花盘),化妆品生产许可证:粤妆20161219,眼影执行标准:QB/T1976,生产批号和限期使用日期见包装标注,包装可见标注 合格20210818A 20240817,净含量:16g,备案人:广东栖花里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广州欧卡娜化妆品有限公司,共计2盒未开封。以上化妆品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经现场请示分管领导同意,我局执法人员对上述化妆品依法予以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了《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强制20256号)和《财物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56号),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4月30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4月30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化妆品销售办理了《营业执照》。当事人于2022年11月22日从成华区栖花里日用品经营部(个体工商户)处以33元/盒的价格购进4盒栖花里QIHUALI轻奢出彩十二色眼影(樱花盘),供顾客洗头、洗脸后补妆使用,未进行单独售卖。截至案发时,当事人剩余2盒栖花里QIHUALI轻奢出彩十二色眼影(樱花盘)超过限期使用日期,与有效期内的化妆品同时摆放在商品展示柜上,未清理下架也未张贴过期产品警示标识,处于待使用状态,应当认定当事人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

当事人出示了上述化妆品的供货商资质、购进票据及产品的检验报告,不能出示销售使用记录。

综上,该案货值金额为66元,无法计算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刘雪梅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证明当事人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发现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化妆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5年4月30日对刘雪梅《询问笔录》1份5页,证明:当事人购进、使用化妆品情况;

证据四、《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强制20256号)、《财物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56号)、《送达回证》,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证据六:当事人提供的涉案产品供货商资质证明文件、购进票据、检验报告,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查验了供货商资质,涉案产品购进渠道合法。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我局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62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57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当事人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违反了《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 “化妆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化妆品标签标示的要求贮存、运输化妆品,定期检查并及时处理变质或者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第四十二条:“美容美发机构、宾馆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的规定。

案发时当事人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已超过限期使用日期六个月,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九条第一款第(八)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重行政处罚:……(八)违法行为持续六个月以上或者在两年内实施违法行为三次以上的;……”可以从重处罚情节,又鉴于当事人在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购进上述化妆品时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未收到使用上述化妆品的不良反应报告,以上情形符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十一条第(二)项 “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的;……(四)违法行为情节轻微,社会危害后果较小的;……”规定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节。充分结合《药品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适用规则》第四条合法裁量原则、过罚相当原则、公平公正原则、处罚和教育相结合原则、综合裁量原则及第十七条:“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具有从重行政处罚情形,且同时具有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情形的,应当结合案情综合裁量”,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四条、第五条、第六条,并充分考虑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及优化营商环境,包容审慎机制,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从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使用超过限期使用日期的化妆品的行为,依据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五)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没收违法所得、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和专门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原料、包装材料、工具、设备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化妆品货值金额不足1万元的,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5倍以上20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由备案部门取消备案或者由原发证部门吊销化妆品许可证件,对违法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其上一年度从本单位取得收入的1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10年内禁止其从事化妆品生产经营活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化妆品经营者擅自配制化妆品,或者经营变质、超过使用期限的化妆品;……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没收超过限期使用期限的栖花里QIHUALI轻奢出彩十二色眼影(樱花盘)2盒;

    2、罚款人民币壹万贰仟元整(¥12000.00元)。

当事人应当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缴纳罚款,到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不服本行政处罚决定,可以在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六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07月0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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