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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罚〔2025〕14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5-04-03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 2025 14

 

名称: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6XNUU2Q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彭山区观音街道李密大道788号负一楼

负责人:王雪飞

经营范围:一般项目,食用农产品批发,食用农产品零食,食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日用品销售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1018219XXXXXXXX20

联系方式:136XXXX4576

202537日,接局法制股转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委托四川省产品质量监督检验检测院抽检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经营的体育跳绳出具的检测报告,经抽样检验,跳绳直径(技术要求7~8mm,实测值4.23不合格)、跳绳质量(技术要求90~120g,实测值65不合格)、柄质量(技术要求70~90(2),单位g,实测值241不合格)项目不符合GB/T19851.20-2007标准,依据2022年眉山市跳绳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实施细则,判定为不合格2025310日执法人员对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现场进行检查,经查进货量为5个规格型号0L-017的体育跳绳已售4个,退货1个,当事人在法定的复检期内未提出复检申请。

当事人经营的规格型号0L-017体育跳绳,是2024721日进购,由厦门欧朗世纪贸易有限公司供应,检验机构已将AJDA424Z02062号的检测报告事先邮寄给当事人,当事人于2024119日已签收,20241112日当事人已将剩余的1个跳绳退货给供货商,违法行为持续时间4个月,进货批量为5个,已售4个,退货1个,有退货单,售价为35.9/个,销售总金额143.6元,进价为22.27/个,成本111.35元,获利32.25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 营业执照和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 ,证明法定负责人和受委托人主体资格

2、 现场检查笔录、调查笔录 ,证明调查合法性和违法事实  

3、 不合格检验报告,证明产品不合格违法事实

4、供应商营业执照、进销记录和退货凭证复印件,证明主动配合提供证据材料。

202531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 2025 18 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本局认为,(违法行为性质及定性、处罚依据)

鉴于以上事实我们认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销售者销售产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当事人经营不合格体育跳绳的行为,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附件《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评分表16裁量总分为2.4分。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主动提供证据材料,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三项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阶次,并根据第九条第三款的计算公式予以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在产品中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或者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的,责令停止生产、销售,没收违法生产、销售的产品,并处违法生产、销售产品货值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从轻处罚阶次:

1、没收违法所得32.25元;

2、处罚款157.96元;

罚没款合计190.21元整(人民币:壹佰玖拾元贰角壹分)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3 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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