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5〕11号
当事人:袁静
经营场所: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邓庙村9组
经营者:袁静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382319XXXXXXXX28
2025年2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邓庙村袁静生产豆腐干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情况如下:1、当事人现场不能出示《营业执照》及食品生产相关许可。2、进入生产经营场院坝,院坝约200平方米,有5个从业人员生产豆腐干产品,院坝内有生产工具若干,有半成品豆腐及油锅正在油炸豆腐,有成品豆腐干若干,包装标签载有:配料表:大豆、水、植物油、辣椒、食用盐、花椒、白砂糖、香辛料、芝麻。温馨提示:开袋即食,发霉、发酵不可食用,保质期7天。生产日期:见内包装封口、联系电话:18224076776。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及《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5年2月19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5年2月19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5年2月1日开始在眉山市彭山区谢家街道邓庙村9组的场所内生产经营手工豆腐干,从事该经营活动未进行登记办理营业执照,亦未办理食品生产相关许可。当事人生产豆腐干的院坝有200平方米,实际操作面积30平方米,有固定从业人员3个,属生产经营规模小的个体食品生产加工者。截至案发时,当事人生产了120袋豆腐干,以5.9元/袋的价格通过微信群朋友圈进行售卖,销售了60袋,其余60袋赠与了亲朋好友,当事人不能提供生产销售记录及凭证。本案货值金额708元,违法所得354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袁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袁静的身份及基本信息;
证据二、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当事人未办理营业执照及《小作坊生产许可证》的事实;
证据三、对袁静《询问笔录》1份4页,证明:当事人生产销售豆腐干的事实及销售情况。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我局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当事人未经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市场主体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登记。未经登记,不得以市场主体名义从事经营活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无需办理登记的除外。”的规定,构成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从事食品生产未按规定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行为,违反了《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从事食品生产的小作坊应当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对从事食品经营的食品小经营店、食品摊贩实行备案管理,仅销售食用农产品的小经营店和摊贩,不需要备案。许可和备案不收取费用。” 的规定,构成未经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违法行为。
鉴于当事人配合调查、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该案不符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一般行政处罚。
当事人无照从事经营活动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未经设立登记从事经营活动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关闭停业,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我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处没收违法所得354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未按规定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从事食品生产的行为,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违反本条例规定,食品小作坊未按规定取得食品小作坊生产许可的、食品小经营店未按规定备案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对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的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三条第一款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三条和《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警告;
2、没收违法所得叁佰伍拾肆元整(¥354.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3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