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203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初之颜美容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CAPL4L94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迎宾大道中段38号21栋2楼
法定代表人:郑秀兰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19XXXXXXXX20
联系电话:182XXXX3360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彭山县凤鸣镇金烛村XX组
2024年12月14日,本局收到来自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121439852201)举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2024年12月19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121439852201)的举报内容对当事人经营店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为:1.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开设了一家名称为“初之颜美容SPA”的网店,该网店的店铺主页上标注[英国BTL胶原枪]提拉紧致抗衰等字样。2.现场未提供[英国BTL胶原枪]抗衰的相关证明。
当事人涉嫌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12月30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2月30日对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刘妹岑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当事人于2023年2月24日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迎宾大道中段38号21栋2楼开办美容店,从事生活美容服务;养生保健服务(非医疗);日用品销售经营活动。
当事人自己提供广告内容,于2023年1月7日委托彭山县雨佳广告经营部在美团平台开设的“初之颜美容SPA”网店页面上发布“[英国BTL胶原枪]提拉紧致抗衰”等广告内容,广告费用为350元。当事人无法提供[英国BTL胶原枪]抗衰的证明材料。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CAPL4L9)、经营者:郑丽兰(511128196908235820)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人刘妹岑(51382319930824002X)身份证复印件,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笔录》、《现场照片》、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121439852201),证明案件来源及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收款收据》(NO.0000236)广告公司证明,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及虚假广告的制作费用。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5年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20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本局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仟零伍拾元整(¥105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5年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