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 无障碍浏览
双公示
当前位置: 政府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双公示 >> 正文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罚〔2024〕19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2-20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191

 

当事人:眉山寿乡宇滔口腔医院有限责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C169QP7B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武阳东路XX号

法定代表人:胡兴宇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19XXXXXXXX16

 

2024114日,收到《眉山市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编号:676384),该表的内容为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内容超出医疗机构第一名、医疗机构地址、所有制情式、医疗机构类别、诊疗科目、床位数、接诊时间、联系电话。未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2024114日,执法人员根据《眉山市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编号:676384)的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为在希望城地下停车场发现1幅广告牌,广告牌的内容有“宇滔口腔医疗(壹牙门诊部),新春特价,种植牙¥3980元(颗)(种植体+手术费+基台+全瓷冠)质保5年,安全牢固有滋有味,没人知道我以前吃东西有多没滋没味,只有体会过缺牙的日子,我知道健康稳固的牙齿才能尝出人生百味”等。该幅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当事人涉嫌发布的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以及含有表示功效的广告内容,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4114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1127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袁碧芳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21011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武阳东路135112单元2201号从事医疗服务、医疗美容服务、放射卫生技术服务等,并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C169QP7B)《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276-051140315A5112

二、当事人提供广告内容于2023828日委托彭山区品质空间广告装饰部在希望城停车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安全牢固”表示功效的广告内容。当事人于202384日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川)医广【2023】第08-04-1432号),有效期202384日至202483日,在该医疗广告审查证明临近失效日期时于2024722日重新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川)医广【2024】第07-22-2023号),有效期2024722日至2025721日。在发布以上医疗广告时当事人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

三、当事人提供内容委托彭山区品质空间广告装饰部发布医疗广告,该公司收取当事人3800元的广告服务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 AC169QP7B)《中华人民共和国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登记号:PDY00276-051140315A5112)、法定代表人胡兴宇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袁碧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事宜委托袁碧芳办理;

证据三:《眉山市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编号:676384)、《现场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四:《询问笔录》、《现场照片》,证明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以及含有表示功效的广告内容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

证据六:《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川)医广【2023】第08-04-1432号)复印件、《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川)医广【2024】第07-22-2023号)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发布医疗广告时取得了有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121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 19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广告内容,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的规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广告内容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一)违反本法第十六条规定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广告费1倍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3800)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以及含有表示功效的广告内容,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1、警告;

2、处罚款人民币叁仟捌佰元整(¥38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2月1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