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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4〕166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27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4166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舍家慧儿民宿酒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C9MKD20F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1号锦江大学城19907

法定代表人:任红梅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82219XXXXXXXX67

联系电话:138XXXX9437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仁寿县视高街道大坡社区XX

2024108日,我局执法人员接到举报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1号锦江大学城19907号的眉山市彭山区舍家慧儿民宿酒店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电脑的行为,我局执法人员到现场进行检查,该店正常经营中,酒店客房6间,共12台电脑用于经营性使用,现场不能提供经营使用电脑的3C强制认证书。

经查,当事人涉嫌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电脑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之规定,依法应承担法律责任。

经报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1015日依法立案调查,并于2024102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220日以总价8万元整从宋书晴处接手“里家晴晴电竞影院酒店”,包含12台设备(电脑显示器、主机、外设)、服务器1台、交换机24个等设备,使用该批设备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1号锦江大学城19907号开办眉山市彭山区舍家慧儿民宿酒店,以上12台电脑为组装机并用于酒店经营活动,主要用于供酒店房客上网玩电竞游戏等使用,同时当事人为了招揽顾客,并于2023415日通过美团平台发布内容为舍家慧儿·电竞影院主题公寓(彭山锦江学院店)宣传界面是“3星电竞房 主力配置 纵情开黑”等酒店信息,通过携程平台发布内容为晴晴家电竞影院主题公寓(彭山锦江学院店)宣传界面是“电竞体验活动房 高端配置 电竞电脑”等酒店信息。以上12台电脑货值金额约为8万元。从20241月到9月两个平台销售收入共计79814元,扣除房租、人员工资、物管管理费等相关运营费用后亏损50234,违法所得难以计算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设备合同,美团和携程平台的经营明细、20241月到9月的财务明细,无法提供整机的电脑3C强制认证证书。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附件2第八项电子产品及安全附件中39微型计算机(0901),可以确定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电脑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当事人的上述行为属于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的产品。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任红梅身份证、《营业执照》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证据二、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证明当事人的经营场所情况及涉案产品的事实;

证据三、20241023日对任红梅《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购进金额及购进渠道以及酒店用于经营活动的上述电脑均为组装整机和未经强制认证的事实;

证据四、当事人提供了房屋租赁合同、转让设备合同,美团和携程平台的经营明细、20241月到9月的财务明细,证明该酒店为亏损状态;

证据五、《市场监管总局关于发布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描述与界定表的公告》2023年第36号文件一份,证明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该批组装兼容机属于强制性产品认证目录内产品,应取得《国家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的事实。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电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为了保护国家安全、防止欺诈行为、保护人体健康或者安全、保护动植物生命或者健康、保护环境,国家规定相关产品必须经过认证的,应当经过认证并标注认证标志后,方可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规定,构成了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组装电脑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111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166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列入目录的产品未经认证,擅自出厂、销售、进口或者在其他经营活动中使用的,责令限期整改,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未经认证的违法产品货值产品金额不足1万元的,处货值金额2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在经营活动中使用未经国家强制性认证电脑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二十七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认证认可条例》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元)。

上述罚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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