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170 号
当事人:彭山区刘氏美齿口腔诊所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6GMDM3N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小东街40号
经营者:刘绪刚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19XXXXXXXX17
2024年10月16日,收到《眉山市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编号:8534463),该表的内容为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含有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情形,《医疗广告审查证明》超过一年有效期后,未经审查仍继续发布医疗广告。
2024年10月17日,执法人员根据《眉山市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编号:8534463)的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为:1、当事人在微信平台注册有一个名称为“彭山区刘氏美齿口腔诊所”的微信公众号。2.微信公众号“彭山区刘氏美齿口腔诊所”于2024年10月11日发布一篇标题为“重阳节特辑|父母的牙齿,您有关注过吗?”的医疗广告,该篇医疗广告的广告内容有“牙周手术,当以上方法都无法清除牙周袋深部的感染时就需要施以牙周手术达到更进一步的清洁。翻瓣清创手术是牙周病常见的手术方式,医生会在局部麻醉下把患者病变的牙肉翻开,刮除牙根表面的炎症组织,之后进行缝合。在某些情况下,清创后还会置入骨粉、再生膜、再生基质等材料,可以促进牙槽骨的修复,这就是牙周再生手术。拔牙,当牙周炎导致牙周组织破坏太严重,通过牙周手术无法达到保留牙齿的目的时,就应把整颗牙齿拔除,避免进一步破坏周围牙槽组织。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川)医广【2023】第03-21-0101”等。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提供了有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川)医广【2024】第10-09-2764),有效期为2024年10月09日至2025年10月08日。
当事人涉嫌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十三条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4年10月17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0月22日对当事人的委托人刘小琴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12年04月17日开始在彭山区凤鸣街道小东街40号从事口腔科诊疗服务,并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6GMDM3N)《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00283-251140317D2202)。
二、当事人发布的标题为“重阳节特辑|父母的牙齿,您有关注过吗?”的医疗广告中涉及“牙周手术,翻瓣清创手术,医生会在局部麻醉下把患者病变的牙肉翻开,刮除牙根表面的炎症组织,之后进行缝合。在某些情况下,清创后还会置入骨粉、再生膜、再生基质等材料,可以促进牙槽骨的修复,这就是牙周再生手术。拔牙,当牙周炎导致牙周组织破坏太严重,通过牙周手术无法达到保留牙齿的目的时,就应把整颗牙齿拔除,避免进一步破坏周围牙槽组织”等含有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广告内容。
三、2024年10月11日,当事人委托杭州知微客科技有限公司在微信公众号“彭山区刘氏美齿口腔诊所”上发布医疗广告,该公司收取当事人100元的广告服务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6GMDM3N)复印件、《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00283-251140317D2202)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刘绪刚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刘小琴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的相关事宜委托刘小琴办理;
证据三:《眉山市广告监测平台-案件信息表》(编号:8534463)、《现场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四:《询问笔录》、微信公众号“彭山区刘氏美齿口腔诊所”《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微信代运营服务合同》复印件,证据当事人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广告费用。
证据六:《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川)医广【2024】第10-09-2764)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在发布医疗广告时取得了有效的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1月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17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医疗广告的表现形式不得含有以下情形:(一)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疾病名称、药物的;……”的规定。
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发布的医疗广告涉及医疗技术、诊疗方法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上述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