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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4〕169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11-18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169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文景羊肉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7K2B1X5L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彭山区凤鸣街道城西社区建设路195

经营者:赵文景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12819XXXXXXXX35

 

2024926日,我局执法人员对当事人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西社区建设路195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1、在厨房操作台上摆放有1台无任何标签和计量检测合格证标贴的度盘称;2、执法人员用500g砝码对该度盘称进行计量检测3次均显示为600g

2024926日,当事人使用的度盘称经彭山区计量检定测试所按照JJG13-2016检定规程要求,该秤无制造厂名厂址、无出厂编号、无计量器具名称,外观不合格。标准砝码检定,0.5公斤多2两、1公斤多4两,该称不合格。

当事人涉嫌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同意于2024926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1011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239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西社区建设路195号从事餐饮服务,主要经营熟食羊肉。

二、当事人于20242月开始用无标签和未经检定的度盘称进行熟食羊肉计量称重。该度盘秤经彭山区计量检定测试所按照JJG13-2016检定规程要求,该秤无制造厂名厂址、无出厂编号、无计量器具名称,外观不合格。标准砝码检定,0.5公斤多2两、1公斤多4两,该称不合格。

三、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度盘秤进行熟食羊肉计量秤重的违法所得5000/月,因天气炎热20246-20248月当事人未从事经活动,截止2024926日违法所得共计25000元。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7 K2B1X5L复印件、经营者赵文景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该案的线索及来源;

证据三:《彭山区计量检定测试所检定结果通知书》(证书编号:衡器1字第2024001号),证明当事人使用度盘秤为不合格产品;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度盘秤进行熟食羊肉的计量称重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11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169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使用不合格度盘秤进行熟食羊肉的计量称重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对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器具,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使用的最高计量标准器具,以及用于贸易结算、安全防护、医疗卫生、环境监测方面的列入强制检定目录的工作计量器具,实行强制检定。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或者检定不合格的,不得使用。实行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的目录和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制定”的规定,构成了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违法事实。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给国家和消费者造成损失的,责令其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可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但未说明不合格度盘秤的具体来源,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该案不符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综上所述,当事人使用不合格的计量器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没收不合格度盘秤;

二、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贰万伍仟元整(¥25000元);

三、处罚款人民币壹仟元整(¥1000元),罚没合计人民币贰万陆仟元整(¥26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1月15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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