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137号
当事人:彭山区果真新鲜水果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2FX925A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李密大道二段110-112号
负责人:张艳 联系电话:181XXXX2727
身份证号码:51130419XXXXXXXX25
2024年8月25日,接到举报当事人在美团APP经营的网店涉嫌发布“特级牙签瓜子”虚假广告。
2024年8月27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是:1、当事人在美团APP经营一家名称为“果真新鲜”的网店;2、在该网店内销售的商品名称为“特级牙签瓜子”。
经查明,当事人于2019年3月6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李密大道二段110-112号从事新鲜水果零售、食品销售;2024年7月9日,当事人将无等级划分的瓜子标注为“特级”,委托彭山区慈锦食品配送有限公司上架到美团APP网店“果真新鲜”内进行销售,截止2024年8月27日下架期间无销售情况。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编号:JY15114220044235)、经营者张艳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证据;
证据二:《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082568325588号)、《现场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及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美团公司证明》、《美团店铺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及无销售情况。
证据四:《美团店铺截图》、《美团公司证明》,证明当事人于2024年8月27日下架特级牙签瓜子。
2024年10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4〕137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应当对当事人进行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时间短、发布后无实际成交量、未造成危害后果,且案发后第一时间将广告进行了下架整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行政处罚。初次违法且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行政处罚”之规定,建议对当事人不予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我局决定责令你改正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不予行政处罚。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