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158 号
当事人:彭山区润康美容店(个体工商户)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22MADD7GQL12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新南下街155、157号
经营者:幸建奎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102419XXXXXXXX59
2024年9月16日,接到举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润康成人情趣用品馆发布虚假内容。
2024年9月27日,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当事人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新南下街155、157号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是:微信小程序经营一家名称为“润康成人情趣用品馆,彭山区润康美容店(个体工商户)”的网店;在网店内销售的“人参枸杞肽”的广告内容有“黄金酷芭,主要功能:延时、增硬助勃。功效:养精护肾、增精固体、增硬助勃、增加硬度、调理阳痿、调理早泄、提升性欲、改善疲软、补充体力、药食同源、不含激素,一次三颗,5-7天就有明显效果”。
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9月27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0月14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4年4月12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新南下街155、157号从事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电子产品销售、日用百货销售、成人情趣用品销售并办理《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DD7GQL12)
二、2024年7月8日,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开设一家名称为“润康成人情趣用品馆,彭山区润康美容店(个体工商户)”的网店。该网店于2024年7月15日开始销售压片糖果“人参枸杞肽”,并同时发布“黄金酷芭,主要功能:延时、增硬助勃。功效:养精护肾、增精固体、增硬助勃、增加硬度、调理阳痿、调理早泄、提升性欲、改善疲软、补充体力、药食同源、不含激素,一次三颗,5-7天就有明显效果”等广告内容。在调查期间,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食用人参枸杞肽有以上宣传的效果。
三、微信小程序的经营商为深圳市腾讯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当事人在微信小程序网店内发布广告由该公司以收取信息技术服务费的方式收取广告费,共收取300元信息技术服务费。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幸建奎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证据;
证据二:《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091635621404)《现场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及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电子发票(普通发票)》(发票号:24957000000074364055)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及发布虚假广告费。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10月1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 15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并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发布虚假广告的时间为3个月。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附件《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评分表23裁量总分为0.9分。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三)项的“ 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三)3 分以下(含本数) 的,为从轻处罚阶次”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并且依据第九条第三款罚款数额计算公式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二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玖佰伍拾肆元整(¥954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0月2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