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131 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谐振律动家用电器经营部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2511422MA7J5GP07J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小南街82号
经营者:童文全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152219XXXXXXXX75
2024年7月15日,本局接到《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4071501003)、《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XCX9951140 02024071501014)投诉当事人以送产品为由忽悠老年人去听课,宣传治百病。
2024年7月16日,本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4071501003)、《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XCX99511400202 4071501014)的投诉内容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小南街82号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是:1、经营场所内摆放有14台斯穆特波动仪,型号为AK-BD01,现场检查时有11名顾客正在体验穆特波动仪以及2名老年人正在体验穆氏谐振仪,体验产品时电视屏幕正在播放一氧化氮·pptx,并且当事人正在给顾客讲解;2、一氧化氮·pptx内的宣传内容有“穆压谐振养生智能系统一氧化氮,一氧化氮会作用与逐渐减少,科学研究表明,一氧化氮具有净化血液,软化血管,保持血管弹性,增强血流量,抗血栓血凝,预防动脉粥样硬化,抗发炎抗氧化,改善性功能,预防心脑血管疾病作用(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人体一氧化氮含量在25-30岁时达到高峰,随着年龄的增加,特别是到40岁以后,人体产生一氧化氮的功能逐渐衰弱,很少微循环的疾病都是从这里开始的。一氧化氮的减少使血液循环受到影响出现慢性病。因此建议中老年人身体无法产生足够一氧化氮时穆氏谐振仪帮你产生一氧化氮。穆氏谐振仪四大作用:改善睡眠系统、调理消化系统、净化血液系统、重塑生殖系统”等。
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7月16日立案调查,并分别于2024年7月25日、2024年8月15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2年3月4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小南街82号从事针纺织品销售、体育健康服务、信息咨询服务,体育用品及建材零售、电子产品销售、家用电器销售、化妆品零售,2024年春节后开始销售穆氏谐振仪和斯穆特波动仪。
二、穆氏谐振仪和斯穆特波动仪均为普通类电子产品,使用时能让肌肉抖动。2024年4月,当事人为提高销售量制做ppt《一氧化氮·pptx》,该ppt内宣传“使用穆氏谐振养生智能系统能产生一氧化氮以及净化血液,软化血管,保持血管弹性,增强血流量,抗血栓血凝,预防动脉粥样硬化,抗发炎抗氧化,改善性功能,预防心脑血管疾病作用(高血压、高血脂、糖尿病等),改善睡眠系统、调理消化系统、净化血液系统、重塑生殖系统”等治疗效果。以上宣传内容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相关证据材料证明便在顾客体验斯穆特波动仪和穆氏谐振仪时通过讲解和投屏到电视屏幕的方式宣传使用穆特波动仪和穆氏谐振仪有以上治疗效果。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者童文全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 95114002024071501003)、《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XCX995114002024071501014)、《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一氧化氮·pptx》,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9月3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13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宣传使用电子产品穆氏谐振仪和斯穆特波动仪有治疗效果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附件《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评分表27的裁量总分为0.9分。虚假宣传时间短且只在其经营场所内宣传和销售,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规定,以及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两阶次 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一般或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 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 ,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 0 分以上、1 分以下的, 以 1 分计)÷ 10 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 为 0 分的 ,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 10%以下酌情处罚 ,最低罚 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依据第十一条第三款“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 0 分以上、1 分以下的, 以 1 分计)÷ 10 计算罚款数额”的计算公式进行处罚。
综上,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第一款,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9月11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