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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4〕113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13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113

 

当事人:彭山区方便粮行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3UC56Q

住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东社区旺民路18

经营者:任路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132219XXXXXXXX30

2024723日,我局执法人员接线索对任路经营的彭山区方便粮行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凤鸣大道1354号的库房进行执法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如下:当事人现场出示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在库房区域发现由编织袋盛装的印度椒节节已发生霉变,现场称重13.61kg,编织袋外包装无食品标签。现场经营者任路和工人张秀彬确认,该辣椒节节确实发生霉变。我局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发生霉变的印度椒节节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4724日依法立案调查。

2024725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当事人于202472日从彭山区邱记香海椒干杂店以16/斤的价格购进了40斤印度椒节节,于202472日销售给金爪爪餐厅10斤,于202479日销售给了小海丁5斤,销售价格是22/斤。截止案发时,当事人剩余的印度椒节节发生霉变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当事人出示了上述印度椒节节的购进票据和供货商营业执照。

因受潮增重和外包装重量,本案货值金额以25斤计共550元,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经营者任路身份证、《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证据二、现场照片4张、《现场笔录》13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霉变的印度椒节节的事实;

证据三、《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眉彭市监强制〔202442号)、《财物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44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证据四、2024725日对任路《询问笔录》15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证据五、当事人提供的访销订单截图2张,证明:当事人销售印度椒节节的情况;

证据六、供货商彭山区邱记香海椒干杂店《营业执照》、出库单照片打印件各1张,证明:当事人经营的印度椒节节的来源及购进情况;

证据七、《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眉彭市监延强〔202442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产品延长扣押期限并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和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我局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92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 11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发生霉变的印度椒节节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六)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

鉴于案发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以及货值金额为550元。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附件《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评分表5的裁量总分为-1.8分。当事人的印度椒节节从购进到案发时只有21天,受当月雨季天气影响发生霉变,当事人已销售的15斤辣椒节时间为202472日和202479日,时间比较靠前,也未收到下游商家反映辣椒霉变的情况,违法行为轻微,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小的;……”规定,以及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只有可以减轻处罚情形的,原则上在裁量总分阶次低两阶次取中间值处罚;裁量总分已在一般或从轻处罚阶次的,减轻处罚。适用本款减轻处罚的,以最低罚款数额×裁量总分(裁量总分在0分以上、1分以下的,以1分计)÷10计算罚款数额;裁量总分为0分的,裁量可在最低罚款数额的10%以下酌情处罚,最低罚款数额为零的,不予罚款。”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减轻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发生霉变的印度椒节节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四)生产经营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混有异物、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之规定,我局决定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没收发生霉变的印度椒节节13.61kg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91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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