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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4〕128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9-13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128

 

当事人:四川睿宝优学教育咨询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22MACPXYTY7G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西街215号希望城731415

法定代表人:蒋锋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078119XXXXXXXX10

 

2024715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西街215号希望城731415当事人的经营场所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当事人销售的产品TD-LTE无线数据终端的外包信息为“讯飞英语通,我的贴身英语私教,全场景AI英语学习机,情景式AI对话,一键英语查词,智能写作批改,极速英汉翻译,专业听说评测,学情报告同步,品名:TD-LTE无线数据终端,型号:YYT-Y1,执行标准:YD/72583.14-2013GB4943.1-2011,进网许可证编号:17-C260-194347,制造商:科大讯飞股份有限公司,制造商地址:安徽省合肥市高新开发区望江江西路666号,生产企业:江西弘耀达通讯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地址:江西省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黄金大道北69号四层A层,五层A”。现场未发现该产品的价格公示情况。

当事人涉嫌销售的产品讯飞英语通TD-LTE无线数据终端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根据《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715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729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2023719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中社区西街215号希望城731415号从事电子产品销售,主要销售的产品为讯飞英语通TD-LTE无线数据终端。

二、讯飞英语通TD-LTE无线数据终端提供的服务为小学英语学习资料,当事人于20237月开始销售,销售价为2399/台,该产品的销售价未在其经营场所内进行公示。截止2024715日讯飞英语通TD-LTE无线数据终端未销售,无违法所得。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周里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 《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蒋锋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三:《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四:《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讯飞英语通TD-LTE无线数据终端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821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12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产品为讯飞英语通TD-LTE无线数据终端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明码标价,注明商品的品名、产地、规格、等级、计价单位、价格或者服务的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的规定,构成了未明码标价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五千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应当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讯飞英语通TD-LTE无线数据终端提供的服务为小学英语学习资料,违法时间从20237月至2024715日共12个月,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附件《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评分表21的裁量总分为3.6分,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条第(二)项“裁量总分对应的裁量阶次分别是:……(二)3 分以上、7 分以下(均不含本数)的,为一般处罚阶次;……”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并依据第九条第三款“罚款数额计算公式为:最低罚款数额+(最高罚款数额-最低 罚款数额) ×裁量总分÷ 10”的计算公式进行罚款。

综上,当事人未明码标价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四十二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处罚款人民币壹仟捌佰元整(¥18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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