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4〕99号
名称:眉山市彭山区吴记盐焗鸡一分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22MAC5KEYR8J
类型:个体工商户
经营范围:食品小作坊经营
住所:彭山区观音街道鹏利街154号
经营者:刘航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382319XXXXXXXX14
联系方式:188XXXX6996
2024年7月1日,我局收到由四川省轻工业研究设计院有限公司(国家轻工业食品质量监督检测成都站)抽检眉山市彭山区吴记盐焗鸡一分店经营的盐焗鸡。经抽样检验,柠檬黄(标准指标:不得使用,实测值:0.0599)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
2024年7月3日,我局依法向眉山市彭山区吴记盐焗鸡一分店送达了《检验报告》(编号:202436276)、《食品安全抽样检验结果通知书》(XBJ24511403683149714ZX),并依法告知其相关权利和义务,现场检查未发现有生产日期为2024年06月08日的盐焗鸡在进行销售。在法定期限内,眉山市彭山区吴记盐焗鸡一分店对上述《检验报告》未提出异议和申请复检。
经调查,当事人办理了《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经营范围食品小作坊经营,经营场所面积为20㎡,生产日期为2024年06月08日的盐焗鸡,原料鸡用了5只,制作盐焗鸡5斤,售价40元/斤,货值金额200元,全部售完也无销售记录;当事人将鸡洗净后放入卤料里面卤制,卤制过程中添加了柠檬黄,知道柠檬黄是食品添加剂,但是不知道不能用于制作盐焗鸡,已未使用柠檬黄。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告知书》、《检验报告》(NO:202436276),证明案件的来源;
2、经营者刘航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经营盐焗鸡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书证。
2024年7月23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4〕9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货值金额小,如实陈述违法事实,根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1)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如实陈述违法事实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经营不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盐焗鸡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四)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规定。依据《四川省食品安全条例》第一百零四条:“食品小作坊、小经营店及摊贩在食品生产经营中,违反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四项、第六项、第十项规定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可以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没收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人民政府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吊销许可证、注销备案证或者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注销备案证,食品生产经营者、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五年内不得从事食品生产经营工作。”的规定,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 警告;
2、 罚款人民币捌佰元整(¥8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2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