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4〕89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好友佳副食超市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3DLWE7B
住所: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李密大道二段98号
经营者:王孝青 电话:134XXXX6467
身份证号码:51222219XXXXXXXX41
2024年6月19日,我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李密大道二段98号王孝青经营的眉山市彭山区好友佳副食店进行执法检查,该店正常经营中,办理了有效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从事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在该店内销售货架上发现有标称:憨憨虎果酱注芯蒸蛋糕 蓝莓味(计量称重),生产商长沙麦德帅食品有限公司,现存10个(半斤),生产日期20231105,保质期180天,有效期至2024年5月2日,已超过保质期48天;伊达妙酸梅(李子制品),生产商广东伊达食品有限公司,现存5袋,净含量11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4年3月17日,已超过保质期3个月;真巧酸奶味沾酱(曲奇),生产商武汉真巧食品有限公司,现存3盒,96克/盒,生产日期20230726G2,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4年4月26日,已超过保质期一个半月。
经查明,当事人于2023年11月29日以8.6元/斤的价格从成都明豪商贸有限公司进购5斤憨憨虎果酱注芯蒸蛋糕 蓝莓味(计量称重),生产日期20231105,保质期180天,有效期至2024年5月2日,现存10个(半斤),以12元/斤的价格销售了4.5斤;2023年5月15日以3.5元/袋的价格从成都新仁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购5袋伊达妙酸梅(李子制品),净含量110克/袋,生产日期2023年3月17日,保质期12个月,有效期至2024年3月17日,现存5袋,销售价为5元;2023年8月20日以3.8元/盒的价格从成都新仁兴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进购5盒真巧酸奶味沾酱(曲奇),生产日期20230726G2,保质期9个月,有效期至2024年4月26日,以5元/盒价格销售2盒;以上三种超过保质期食品与未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均摆放在销售货架上一起,视为待销售状态,涉及货值金额以扣押的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共计为46元,无违法所得,应当认定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王孝青身份证、《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各1份和授权委托书,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合法的书证;
2、现场照片、《现场笔录》,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发现超过保质期食品的事实
3、《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眉彭市监强制〔2024〕31号)、《财物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4〕31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4、2024年7月1日对傅维菊《询问笔录》一份,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产品的情况;
5、憨憨虎果酱注芯蒸蛋糕、伊达妙酸梅、真巧酸奶味沾酱(曲奇)供应商的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供应单据复印件,证明当事人购进食品时已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2024年7月31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4〕89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的食品的行为,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附件《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表》评分表1裁量总分为1分。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提供了进货单据、供货商的资质证明,货值金额小,未收到关于产品质量引起的反映,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上述情形符合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三)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三)违法行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的……”的规定,根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因素积分制规则(试行)》第十一条第三款的规定,建议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并根据该条的计算公式予以处罚。
当事人经营超过保质期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五)生产经营标注虚假生产日期、保质期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食品添加剂;……”的规定,并依据《川渝市场监督管理领域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量化》打分为1分,建议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减轻行政处罚:
1.没收超过保质期的憨憨虎果酱注芯蒸蛋糕10个(半斤)、伊达妙酸梅(李子制品)5袋、真巧酸奶味沾酱(曲奇)3盒;
2.罚款人民币伍仟元整(¥5000.00元)。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8月9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