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老化 无障碍浏览
双公示
当前位置: 政府机构 >>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信息公开 >> 双公示 >> 正文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4〕80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6-17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80

 

当事人:眉山大北农反刍科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22MA6B2ETJ7B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五湖社区七组

法定代表人:李逢春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43262319XXXXXXXX90

 

2024430日,我局接到举报当事人的微信公众号“大北农反刍西南区”发布的饲料广告含有表示功效的断言和保证202452日,接到举报该微信公众号发布的兽药广告含有治愈率,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20245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043045950159)、《举报单》(编号:15114030 02024050204923943)的举报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为:1、微信公众号“大北农反刍西南区”的大北农肉牛产品说明书的封面内容为“大北农集团董事长邵根伙博士向习近平总书记汇报农业生物技术进展并配有习近平总书记的形象图片”;22022117,微信公众号“大北农反刍西南区”发布一篇标题为“产品|大北农健康羊伴侣”的广告,该篇广告的内容有“客户:马彪,地址:商都,羊源:周边绵羊母羔,实证起始时间:2021531-202175,使用大北农饲料粪便黑发亮颗粒,平均体重24.4KG,使用大北农981+羊件侣,高峰期981使用量1.5+羊伴侣0.5;使用某厂家饲司料粪便黄色颗粒,平均体重24.42kg,使用某厂家羔羊料,高峰期使用量2斤。实证结果:大北农饲料平均日增重0.488,某厂家饲料平均日增重0.42,客户反馈:羊伴侣提高羊的消化率,增加了采食量现600只育肥羊全换大北农饲料”等; 32022321日,微信公众号“大北农反刍西南区”发布一篇标题为“春季牛羊驱虫,十大要点须注意!”的广告,该篇广告的内容有“伊力劲一驱杀体内外寄生虫,伊力劲皮下注射,吸收迅速,寄生虫驱虫率高达96%,麻痹杀死虫体只需12小时,对牛羊体内外寄生出均具有高效的驱杂作用”等。

202457日,经部门负责人批准,我局决定对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依法提取了相关证据材料,询问了相关当事人。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10508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五湖社区七组从事牛羊饲料的生产和销售并办理了《营业执照》

二、20211102日,当事人在微信平台注册一个名称为“大北农西南反刍大区”的微信公众号,20211104日将“大北农西南反刍大区”认证为“大北农反刍西南大区”,20220210日将“大北农反刍西南大区” 认证为“大北农反刍西南区”。202110月,该微信公众号将“大北农集团董事长邵根伙博士向习近平总书记汇报农业生物技术进展并配有习近平总书记的形象图片”使用在肉牛产品说明书上。

2022117,该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标题为“产品|大北农健康羊伴侣”的广告,该篇广告的内容有“使用大北农饲料粪便黑发亮颗粒,平均体重24.4KG,使用大北农981+羊件侣,高峰期981使用量1.5+羊伴侣0.5斤,大北农饲料平均日增重0.488,客户反馈:羊伴侣提高羊的消化率,增加了采食量”等表示功效的广告内容,并在该篇饲料广告中以“客户:马彪”的名义作推荐证明。

2022321日,该微信公众号发布一篇标题为“春季牛羊驱虫,十大要点须注意!”的广告,该篇广告的内容有“伊力劲一驱杀体内外寄生虫,吸收迅速,寄生虫驱虫率高达96%,麻痹杀死虫体只需12小时,对牛羊体内外寄生出均具有高效的驱杂作用”等表示功效和有效率的广告内容。经查,伊力劲为兽药产品,当事人在发布该则兽药广告时未到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

三、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大北农反刍西南区”上发布广告未出具过任何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逢春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授权委托书》、被委托人万超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相关事宜委托万超办理;

证据三:《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043045950159)、《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050204923943)、《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四:微信公众号“大北农反刍西南区”《截图》、《询问笔录》2,证明当事人微信公众号“大北农反刍西南区”上布违法广告的违法事实以及在该微信公众号上发布广告无广告费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64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80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大北农反刍西南区”的产品说明书封面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的规定,构成了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发布广告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大北农反刍西南区”上发布的饲料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二)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二)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技术推广机构、行业协会或者专业人士、用户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的规定,构成了发布的饲料广告含有表示功效以及用户名义作推荐证明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在微信公众号“大北农反刍西南区”上发布的兽药广告,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一条第(一)(三)项“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三)说明有效率;……”的规定,构成了发布的兽药广告含有表示功效和有效率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发布兽药广告未到有关部门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四十六条“发布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农药、兽药和保健食品广告,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进行审查的其他广告,应当在发布前由有关部门(以下称广告审查机关)对广告内容进行审查;未经审查,不得发布”的规定,构成了未经审查发布兽药广告的违法事实。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以及及时将违法广告进行删除。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当事人使用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和形象发布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对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吊销营业执照:(一)发布有本法第九条、第十条规定的禁止情形的广告的;……”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违法发布饲料、兽药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四)违反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发布农药、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广告的;……(十四)违反本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审查发布广告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的行政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违法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第(二)项、第二十一条第(一)(二)(三)项、第四十六条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七条第(一)项、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四)(十四)项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人民币叁万元整(¥3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6月13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网站维护技术联系电话:028-37603556    违法和不良信息举报电话:028-37603556

网站标识码5114220003  蜀ICP备19026839号-1  川公网安备51142202000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