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52 号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康贝芷影大药房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03MA651M5N86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77号
投资人:李晓霞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112819XXXXXXXX20
2024年3月20日,本局执法人员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77号的眉山市彭山区康贝芷影大药房进行执法检查,检查情况分别为:1、进门左边货架上摆放有23盒立必克®医用退热贴,其外包装标识为“专利号:CN201220406426.3,专利号:CN201230390048.X,生产企业名称:和心诺泰医药科技(山东)有限公司”。该药品的生产批号:20230902,生产日期:20230920,有效期至:20260919,数量:9盒;生产批号:20230303,生产日期:20230306,有效期至202600305,数量:14盒。2、执法人员现场登录国家知识产权局查询该批立必克®医用退热贴外包装上标注的专利号发现专利号CN201220406426.3、CN201230390048.X发现均于2022年9月2日专利权终止。
当事人涉嫌销售假冒专利药品,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当2024年3月20 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4月7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0年7月1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77号从事药品零售、第一类医疗器械销售、第二类医疗器械销售、保健食品(预包装)销售、日用百货销售、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销售、食品销售(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消毒剂销售(不含危险化学品);化妆品零售、医用口罩零售、医护人员防护用品零售、个人卫生用品销售。
二、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发现当事人销售的立必克®医用退热贴标注的专利号CN201220406426.3、CN201230390048.X均于2022年9月2日专利权终止。
三、2023年11月1日,当事人以17.5元/盒的价格从成都正吉浩科技有限公司购进50盒批号为20230303立必克®医用退热贴。2024年1月12日,以17.9元/盒的价格从四川省蜀通八方商贸有限公司购进20盒批号为20230902立必克®医用退热贴。以上药品的销售价为29元/盒,截止2024年3月20日共销售47盒,违法所得为1353.5元。
四、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供应商成都正吉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成都正吉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等,四川省蜀通八方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四川省蜀通八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等,证实立必克®医用退热贴的合法来源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 《营业执照》复印件、《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证》复印件、《药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投资人李晓霞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CN201220406426.3、CN201230390048.X截图,证明当事人经营假冒专利权产品的违法事实及进销情况;
证据四:成都正吉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成都正吉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等,四川省蜀通八方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四川省蜀通八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等,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假冒专利权产品的合法来源并履行进货查验义务。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4月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5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销售的立必克®医用退热贴标注的专利号CN201220406426.3、CN201230390048.X均于2022年9月2日专利权终止,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二)项“下列行为属于专利法第六十八条规定的假冒专利的行为:(一)在未被授予专利权的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或者未经许可在产品或者产品包装上标注他人的专利号;(二)销售第(一)项所述产品;……”的规定,构成了销售假冒专利权药品的违法事实。
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已提供立必克®医用退热贴供应商成都正吉浩科技有限公司《营业执照》、《购销合同》、《成都正吉浩科技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四川省蜀通八方商贸有限公司《营业执照》、《第二类医疗器械经营备案凭证》、《四川省蜀通八方商贸有限公司销售(出库复核)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销售不知道是假冒专利的产品,并且能够证明该产品合法来源的,由县级以上负责专利执法的部门责令停止销售”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销售假冒专利药品必克®医用退热贴。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17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