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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23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3-29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231

 

当事人:彭山区金宇副食店(经营者:何福金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5114226000807341-1

经营场所:彭山区凤鸣街道建设路362号(实际经营场所:彭山区凤鸣街道紫薇路273号)

经营者:何福金

经营者身份证号码:51112819XXXXXXXX17

联系方式:153XXXX2999

202381日,我局执法人员前往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紫薇路273号院内进行执法检查,检查中,在该院进门口最里间左手边简易钢结构库房内存放有大量“雪花纯生”和“雪花勇闯天涯”品牌的灌装和瓶装啤酒;在该院内正对大门的平房,门上号牌为“雅9”、“雅10”中也存放有大量的“雪花纯生”和“雪花勇闯天涯”品牌的罐装和瓶装啤酒,执法人员发现在上述地点存放的大部分啤酒的外包装的生产日期及厂家代码有明显的刮擦痕迹,该场所负责人何福金及其儿子何俊杰在现场,执法人员现场向其索要合法资质证件,当事人无法出示该经营场所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合法证件。在我局执法人员现场调查过程中,何福金未告知执法人员的情况下,离开现场。

进一步检查中,在该单位进大门最里处左手边简易钢结构库房门外,放有以下产品:1.勇闯天涯(雪花)罐装;生产日期见罐底,在罐底有如下信息:2023071(下方有标识CC),规格500ml/*12/件,啤酒的外包装和瓶身信息如下图:,有明显的刮擦痕迹,经现场清点共计1014件;2.勇闯天涯(雪花)瓶装;生产日期(批次):见标签喷码,保质期:180天;在商品正面有如下喷码2023061(下方标识CJ),啤酒瓶身信息如下图:,生产日期和厂家代码有明显的刮擦痕迹,经现场清点共计12件。

检查发现在该单位进大门最里间左手边简易库房的右手边库房1中,堆放有如下商品:3.雪花纯生(匠心独造);生产日期:见标签或瓶盖喷码:2023041(下方标有CC),规格:500ml/*12/件,啤酒外包装及瓶身生产日期等信息如下图:生产日期和厂家代码有明显的刮擦痕迹经现场清点共计227件。在该区域还发现有如下商品:雪花纯生(匠心独造)(罐装);生产日期:见罐底喷码,保质期:360天;罐底有如下信息:2023050(下方标识有CC),外包装及罐底生产日期等信息如下图如下图:有明显的刮擦痕迹,经现场清点共计244件。

检查发现在该单位进大门处最里间左手边简易钢库房的左手边库房2中有如下商品:4.雪花纯生(匠心营造)(瓶装);规格:500ml/*12/件;生产日期:见标签或瓶盖喷码;在瓶身正面有如下标识:2023041(下方留有标识CC),外包装及瓶身生产日期等信息如下图: ,生产日期和厂家代码有明显的刮擦痕迹,经现场清点共计213件。

检查发现在该单位正对大门平房中,门牌写有“雅9”的房间中,发现如下商品:雪花纯生(匠心独造)(罐装);罐身背面有如下信息:生产日期见罐底喷码;保质期360天;罐底有如下信息:2023062(下方标识有CC);外包装及瓶身生产日期等信息如下图: ,生产日期和厂家代码有明显刮擦痕迹,经现场清点共计458件。

检查发现在该单位大门处正对平房门牌写有“雅10”的房间中有如下商品:雪花纯生(匠心独造(罐装),罐身背面有如下信息:保质期:360天,生产日期见罐底喷码;罐底喷码信息如下:2023050(下方有标识CC),外包装及罐身生产日期喷码信息如下: ,生产日期和厂家代码有明显的刮擦痕迹,经现场清点共计536件。

因当事人涉嫌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我局执法人员经现场请示分管领导后对上述产品进行扣押,因当事人未告知我局执法人员情况下离开现场,我局委托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城西社区主任助理张科全程现场见证扣押。

202382日上午10时,我局通知当事人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当事人对202381日我局执法人员在其位于彭山区凤鸣街道紫薇路273号区域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强制〔202347号)及《扣押财务清单》进行补充确认,并确认后签字,未提出异议。202382日下午,我局再次通知当事人进行询问。因该案件货值金额较大,我局在调查过程中,于2023818日第三次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因案件调查需要,2023824日,我局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眉彭市监延强〔202347号)。

经查明,彭山区紫薇路273号经营场所系当事人于20141023日向原彭山县邮政局租赁,当事人于2011年办理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显示信息为:名称:彭山区金宇副食店;经营场所:彭山区凤鸣街道建设路362号;但其实际经营地址为:彭山区紫薇路273号,在该区域经营啤酒并未食品经营备案手续,当事人在该经营区域内的刮码啤酒与正规渠道购进的啤酒喷码进行比对,如下图:

当事人场所内啤酒喷码信息图片

市场销售同款正规产品图片

雪花纯生匠心独造外包装图片

雪花纯生匠心独造(灌装)罐底喷码信息

雪花纯生(瓶装)瓶身标签信息

1695020251056

雪花勇闯天涯外包装信息

雪花勇闯罐底信息

通过调查取证,当事人位于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紫薇路273号区域所扣押的共计2704件刮码雪花啤酒与正规同款雪花啤酒相比,对生产日期的最后一位及厂商追溯代码等信息进行了故意的刮擦,无法通过产品信息进行完整追溯。当事人称于20233月份开始分多次在拼多多平台购买上述刮码啤酒放入该经营区域进行售卖,我局向当事人下达限期提供证据材料通知书,当事人仅向我局提供了其在平台购买9件啤酒的两张订单截图,未向我局执法人员提供供货商资质,进货票据及购买网站链接,因此我局对当事人的购货渠道不予认同。当事人经营刮码的“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罐装和瓶装)和“雪花纯生啤酒”(罐装和瓶装),其进货价格为雪花纯生灌装瓶装价格为50-56元(500ml*12/罐)/件,雪花勇闯灌装瓶装价格为35-39.9元(500ml*12/罐)/件,其向外销售价格为雪花勇闯天涯瓶罐装为42/件,雪花纯生(匠心独造)瓶罐装为50/件销售,因当事人自述其于供货商存在有返点的销售模式,故购进价格高于销售价格,因其无法提供销售台账和供货清单,其销售数量无法确定。

再查明,我局于202381日检查时在现场出现的人员为当事人的儿子何俊杰,在帮其送酒,在外围调查中,我局也调查到当事人儿子何俊杰帮助当事人向彭山区张记副食店送过刮码啤酒,经过对该店负责人询问其确实在何福金处以42/件的价格购买雪花勇闯天涯(罐装),以50/件的价格购进雪花纯生(匠心独造)(罐装)的刮码啤酒用于自己饮用,当事人儿子何俊杰帮其在送刮码啤酒。

 综上,当事人存在违法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因其购进数量和购货渠道不明,当事人销售刮码啤酒也无出库台账和出库记录,无法查明其具体的购进数量及销售数量,该案货值金额按照我局扣押的2704件刮码啤酒计算,货值金额为126992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何福金身份证复印件及其对彭山区紫薇路273号的租房合同及当事人在20231011日的听证会上向我局出示的《营业执照》(注册号5114226000807341-1)),名称彭山区金宇副食店(经营者:何福金),证明其经营的主体资质。

2.何福金于202382日及2023818日的三次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违法销售刮码啤酒的购进和销售记录,以及购进和销售数量。

3.彭山区张记副食店负责人张仕春的询问材料佐证当事人销售刮码啤酒的违法事实。

4. 我局81日的《现场检查笔录》《实施行政强制决定书》(眉彭市监强制〔202347号)及财物清单,证明在彭山区凤鸣街道紫薇路273号存放有大量未销售的刮码啤酒,及我局按要求进行扣押的合法程序。

5.当事人向我局提交了一份申请,表述其家庭和个人困难现状。

鉴于以上事实,我局对该案件经负责人集体讨论后作出决定,分别于2023921日和2023927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字〔2023230号)和《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字〔2023231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于2023922日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字〔2023230号)提出听证要求,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市监听通〔20232号),并于20231011日组织听证,经上会再讨论后,于20231013日,对当事人何福金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字〔2023230号),对该案中除罚款金额外的违法事项作出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于2023926日对《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字〔2023231号)提出听证要求,我局向当事人送达行政处罚听证告知书(眉彭市监听通〔20233号),并于20231016日组织听证。

听证会上当事人辩称:

当事人提出:1、这批产品堆放的地方不是经营场所,只卖了几十百把块钱,该批刮码啤酒主要用于自己饮用,偶尔卖一点,但全部给我没收了,该批啤酒没有社会危害性。2、本案我除了在拼多多平台购买,还在华丰食品厂购买了一些。拼多多平台购买回来就是刮码产品,不是我刮的码。法律也有人情,处罚严重到我不能正常生活了。

20231024日,根据听证报告经局领导集体讨论决定,我局对当事人听证会提出的听证理由不予采纳。最终作出:“1罚款人民币陆拾叁万肆仟玖佰陆拾元整(¥ 634960)。

”的行政处罚决定。

因该案处罚金额高于三十万,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条例》第八十一条需由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决定。经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局领导集体讨论后,认为该案行政处罚裁量失当,退回我局进行重新裁量并做出决定。

20241 9日,经我局负责人集体讨论后,对该案件处罚金额作出决定。

本局认为,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市场主体变更登记事项,应当自作出变更决议、决定或者法定变更事项发生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之规定,构成了未办理变更登记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报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国家对食品生产经营实行许可制度。从事食品生产、食品销售、餐饮服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但是,销售食用农产品和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不需要取得许可。仅销售预包装食品的,应当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之规定。

当事人不能正确提供上述刮码啤酒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等信息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食品经营者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从事食品批发业务的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品销售记录制度,如实记录批发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销售日期以及购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应当符合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之规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六十七条:“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一)名称、规格、净含量、生产日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不得含有虚假内容,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生产经营者对其提供的标签、说明书的内容负责。食品和食品添加剂的标签、说明书应当清楚、明显,生产日期、保质期等事项应当显著标注,容易辨识……”之规定。

自由裁量理由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

事人金宇副食店负责人何福金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刮码啤酒,其虽案发时不配合调查,但在案件调查中认识错误积极配合调查,主动提供证据,以上情形符合《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中第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情形,因该案并未造成重大的社会影响,何福金也向我们表明了其生活困难的申请,充分考虑过罚相当原则、教育与处罚相结合的原则,决定对当事人何福金予以减轻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变更经营场所后未向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市场主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四十六条:“市场主体未依照本条例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上述违法行为。

当事人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向所在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2021429日版)取消了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行为的行政许可要求及相应法律责任,对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备案行为未规定罚则,故对于当事人上述违法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我局已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

当事人不能正确提供上述刮码啤酒的供货商资质及产品检验报告等信息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一百二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三)食品、食品添加剂生产经营者进货时未查验许可证和相关证明文件,或者未按规定建立并遵守进货查验记录、出厂检验记录和销售记录制度……”之规定,我局已作出决定责令当事人改正并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食品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之规定进行处罚。

基于当事人未变更登记,仅销售预包装食品未报所在地人民政府食品监管部门备案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的行为,未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行为及经营标签不符合规定的食品行为,已在向当事人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字〔2023230号)作出:“1.警告;2.没收扣押的2704件对标签刮码的“雪花纯生(匠心独造)”和“雪花勇闯天涯”啤酒。”的处罚决定。

综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行政机关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的规定,现责令当事人立即改正并停止违法行为,决定给予以下行政处罚:

1.罚款人民币陆万叁仟肆佰玖拾陆元 (¥ 63496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 28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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