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23号
当事人:眉山市尚成影业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22MA62J0P530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西街希望城7号
法定代表人:李静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112719XXXXXXXX30
2024年1月15日,我局接到举报眉山市尚成影业有限公司的微博账号“尚成影业希望城电影城”发布虚假广告。
2024年1月16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011269587228)的举报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时发现其微博账号“尚成影业希望城电影城”的广告内容有“本影城斥巨资超千万打造四川最抢眼的品牌形象店,也是眉山首家11.1声道激光巨幕影城,影城占地 面积3000多平米,人性化设计理念,可同时容纳700余人观影,6个数字影厅,其中5个特效影厅,分别为11.1声道激光巨幕厅、4D震动厅、Sweetbox情侣厅、儿童星趣厅、尊领VIP厅。细致体贴的服务及人性化设施,带您走进一段独特的电影文化之旅,一起享受超越电影的感动!”等。
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1月16 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15年11月6日开始在眉山市彭山区西街希望城7号从事电影放映、销售食品、饰品、发布广告、场地租赁服务。
二、当事人于2016年创建一个名称为“尚成影业希望城电影城”的微博账号,该微博的广告内容有“本影城斥巨资超千万打造四川最抢眼的品牌形象店,也是眉山首家11.1声道激光巨幕影城”等。
三、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尚成影业希望城电影城是四川最抢眼的品牌形象店以及眉山首家11.1声道激光巨幕影城。
四、当事人创建微博以及在“尚成影业希望城电影城”上发布广告未出具过任何广告费用。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李静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011269587228)、《现场检查笔录》,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尚成影业希望城电影城《截图》、《询问笔录》,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及无广告费用。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2月29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23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在微博“尚成影业希望城电影城”中发布的广告,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在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以及微博“尚成影业希望城电影城”的粉丝只有57,关注只有33。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第(五)项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壹万元整(¥1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3月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