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22号
当事人:眉山谷稻粮缘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22MACX3MRW94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西路2号伟业广场二期15层14号
法定代表人:倪镇章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51342719XXXXXXXX13
执法人员: 李玉成 执法证号:23170230118
执法人员: 钟利军 执法证号:23170230057
2024年1月10日,我局接到投诉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西路2号伟业广场二期15层14号的眉山谷稻粮缘商贸有限公司上课宣传保健品。于当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4011000508)的投诉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为:1、当事人的经营场所内设有一间活动室并摆放有26把椅子。2、在活动室讲台左侧摆放有一台笔记本电脑、音响和话筒,在该台笔记本电脑桌面文件夹《彭山》内发现B·PPTX演示文稿中的宣传内容有“原汁红糖,原汁红糖营养功效:补虚、补血活血、暖脾健胃。菊花胖大海代用茶,胖大海菊花茶的功效:清热润肺、化痰止咳、润肠通便、清肝明目等,平时需要适量喝,避免影响身体健康。可益康中粮沙棘原浆,沙棘功效和作用:沙棘中含有很多对人体有益的营养成分,可以治疗和减轻多种疾病,沙棘主要有三方面功效:①、沙棘具有止咳祛痰的作用,对肺炎、支气管炎有良好的止咳作用;②、沙棘具有促进消化和消滞的作用,对消化不良、积食、消化道溃疡等胃肠道疾病有一定的作用;③、沙棘具有活血化瘀的作用,对于外伤造成的损伤、瘀伤,内脏疾病引起的瘀血、妇科疾病引起的瘀血有活血化瘀的作用。安荟堂香菇功效作用:扶正补虚、健脾开胃、祛风透疹、化痰理气、解毒、抗癌,主治病症:用于正气衰弱、神倦乏力、纳呆、消化不良、贫血、佝偻病、高血压、高脂血症”等。
当事人涉嫌虚假宣传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年1月10 日立案调查,并于2024年1月23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3年9月8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西路2号伟业广场二期15层14号从事食品销售。
二、当事人销售的原汁红糖、菊花胖大海代用茶、可益康中粮沙棘原浆、安荟堂香菇均执行的是食品生产许可标准。
三、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1、食用原汁红糖有补虚、补血活血、暖脾健胃的功效;2、食用菊花胖大海代用茶有清热润肺、化痰止咳、润肠通便、清肝明目的功效;3、食用可益康中粮沙棘原浆有治疗、减轻多种疾病、止咳祛痰、对肺炎、支气管炎有良好的止咳作用,有促进消化和消滞的作用,对消化不良、积食、消化道溃疡等胃肠道疾病有一定的作用、有活血化瘀的作用,对于外伤造成的损伤、瘀伤,内脏疾病引起的瘀血、妇科疾病引起的瘀血有活血化瘀的功效;4、食用安荟堂香菇有扶正补虚、健脾开胃、祛风透疹、化痰理气、解毒、抗癌,主治病症:用于正气衰弱、神倦乏力、纳呆、消化不良、贫血、佝偻病、高血压、高脂血症的功效。以上宣传内容均是当事人从百度搜索引擎上下载并制作成PPT在其经营场所内对消费者进行宣传。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法定代表人倪镇章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合法经营资质及相关责任人主体的证据;
证据二:《12345便民服务平台服务工单》(编号:RGDH995114002024011000508)、《现场检查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和线索;
证据三:《原汁红糖外包装图片》、《菊花胖大海代用茶外包装图片》、《可益康中粮沙棘原浆外包装图片》、《安荟堂香菇外包装图片》,证明当事人销售的商品均为食品;
证据四:《询问笔录》、《B·PPTX演示文稿》,证明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年2月20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22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及听证要求。
本局认为,当事人宣传食用原汁红糖、菊花胖大海代用茶、可益康中粮沙棘原浆、安荟堂香菇有治疗功效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者”的规定,构成了虚假宣传的违法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的规定,给予当事人行政处罚。
鉴于当事人2023年9月8日开始从事经营活动,违法行为时间较短并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将《B·PPTX演示文稿》进行删除。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的规定,给予当事人减轻处罚。
综上,当事人虚假宣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处罚:
罚款人民币贰万元整(¥20000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8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