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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4〕21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4-02-26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罚〔2024 21

 

当事人:眉山市彭山区仁惠口腔诊所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注册号):91511422MAD4K4M20D

住所(住址):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灵石东路130

法定代表人:吴梦茜

有效身份证件及号码:362529XXXXXXXX4028

执法人员: 李玉成 执法证号:23170230118

执法人员: 钟利军 执法证号: 23170230057

 

2024111日,我局收到来自全国12315平台《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011182845238)举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发布违法医疗广告、虚假宣传、利用虚假的价格手段诱骗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的违法行为。

2024112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011182845238)的举报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检查情况分别为:1、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开设了一家名称为“仁惠口腔”的网店,该网店的优惠团购内容为“成人超声波洗牙+抛光单人套餐,¥150,4.0折,¥59,爆卖44.5+;树脂补牙/首颗,¥220,4.9折,¥108,已售3;儿童全口涂氟,¥100,2.0折,¥19.9;冷光美白+1次,¥1280,5.4折,¥680;普通全瓷冠/首颗,¥1280,7.1折,¥900;儿童窝沟封闭/首颗,¥1202.5折,¥29”。2、在网店“仁惠口腔”的门店资质处只公示了《营业执照》(91511422MAD4K4M20D),未公示诊所备案凭证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在案件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彭山仁惠口腔诊所》票据证明树脂补牙原价为200/颗、超声波洗牙原价为150/次、儿童全口涂氟首颗原价为100元、冷光美白原价为1280/次、普通全瓷冠原价为1280/颗、儿童窝沟封闭/原价为120

当事人涉嫌发布违法医疗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七条第(一)项和第十四条的规定;涉嫌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4112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4118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3118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凤鸣街道灵石东路130号从事诊所服务、日用杂品销售。

   二、2023123日,当事人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其名称为“仁惠口腔”。该网店在设立时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川)医广【2023】第12-14-2652},但未在网店内进行公示。

三、当事人不能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网店“仁惠口腔”内发布的成人超声波洗牙+抛光单人套餐爆卖44.5+,并且该项目从开设网店至案发时只销售4单。

四、美团平台的经营商为汉海信息技术(上海)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美团平台上发布医疗广告由该公司收取59.08元广告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D4K4M20D)、《诊所备案凭证》(备案编号:PDY00281-651140317D2202、法定代表人吴梦茜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证据;

证据二:《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40111 82845238),证明案件来源及线索;

证据三:《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川)医广【2023】第12-14-2652},证明当事人在发布医疗广告时已取得医疗广告审查证明。

证据四:《现场检查笔录》、《网店“仁惠口腔”》截图,证明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文号的违法事实;

证据五:《彭山仁惠口腔诊所》票据,证明当事人网店“仁惠口腔”内树脂补牙、超声波洗牙、儿童全口涂氟、冷光美白、普通全瓷冠、儿童窝沟封闭的原价为真实价格

证据六:《询问笔录》、《网店“仁惠口腔”》截图、《待结算账单明细》,证明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证据七:《上海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代码:031002200711),证明当事人在美团品台上发布医疗广告的广告费。

证据八:《网店“仁惠口腔”》 下架截图,证明当事人积极改正违法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当事人发布医疗广告未标注医疗广告审查证明及文号的行为,违反了第十四条“发布医疗广告应当标注医疗机构第一名称和《医疗广告审查证明》文号的规定,构成了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虚构成人超声波洗牙+抛光单人套餐的销售状况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规定,构成了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425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21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2023118日成立,2023123日在美团平台开设网店其违法行为时间较短并且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陈述违法事实及时将网店“仁惠口腔”进行下架。依据市场监管总局《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第十四条第(二)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二)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调查并主动提供证据材料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从轻处罚。

当事人违法发布医疗广告的行为,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依据《广告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予以处罚,对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的,可以并处一至六个月暂停发布医疗广告、直至取消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的医疗广告经营和发布资格的处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对负有责任的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给予警告或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医疗广告内容涉嫌虚假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可根据需要会同卫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作出认定”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违法医疗广告并给予警告。

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处广告费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柒元贰角肆分(¥177.24元)。

综上,当事人发布违法发布医疗广告以及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依据《医疗广告管理办法》第二十二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责令当事人改正以上违法行为并给予如下行政处罚:

一、警告;

   二、处广告费三倍罚款人民币壹佰柒拾柒元贰角肆分(¥177.24元)。

请于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凭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电子缴款通知书的缴款识别码到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没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本局将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并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对本行政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依法向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2月20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份,份送达,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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