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4〕8 号
当事人:彭山区石记炒货食品店;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511403MA67HH8F7X;
类型:个体工商户;
住所(住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翰林路153号;
经营者:石灵灵;
身份证(其他有效证件)号码:513022XXXXXXXX5738 ;
联系电话:187XXXX1588;
联系人住址:四川省宣汉县南坝镇石牛村XX号。
2023年12月11日,接到举报当事人在美团APP上经营的网店“石记炒货”涉嫌发布虚假广告。
2023年12月13日,我局执法人员根据举报内容对当事人进行现场检查,现场检查情况分别是:1、当事人在美团APP上经营一家名称为“石记炒货”的网店;2、在该网店内销售的商品名称为“特级开心果”;3、现场检查时发现该商品的外包装上未标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日期、保质期、生产厂家、生产厂家地址以及合格证。
在该案调查期间,当事人提供了“特级开心果”的外包装纸箱,纸箱上标注的信息为“名称:盐焗开心果,制造商:广东南兴天虹果仁制品有限公司,产地:中国广东省佛山市,地址: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龙江镇南坑村南坑路222、223号,产品类型:熟制坚果与籽类食品(烘炒类),产品标准号:GB 19300,食品生产许可证编号:SC11844060601417”,并提供了该商品的《产品合格证》。
当事人涉嫌发布虚假广告,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的规定,经报局领导批准于2023年12月13日予以立案调查,并于2023年12月20日对当事人进行询问调查。
经调查,一、当事人于2020年6月11日开始在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蔡山社区翰林路153号从事食品经营、烟草制品零售、日用品销售。
二、2023年11月25日,当事人将无等级划分的盐焗开心果上架到美团AAP平台网店“石记炒货”内以“特级开心果”进行销售。
三、美团APP的经营商为北京三快在线科技有限公司,当事人在美团APP上发布的广告由该公司以收取信息技术服务费的方式收取广告费,共收取56.55元信息技术服务费。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一:《营业执照》复印件、《四川省食品小作坊备案证》(编号:511422市监销2023001003)、经营者石灵灵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经营资质的证据;
证据二:《举报单》(编号:1511403002023121072769050)《现场笔录》、《现场照片》,证明案件来源及线索;
证据三:《询问笔录》、《北京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发票号码:49640982)、,证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事实及发布虚假广告费;
证据四:《外包装纸箱照片》、《产品合格证》,证明当事人销售的盐焗开心果标识标签齐全。
根据以上事实及证据,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第二项“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的规定。
根据以上查明的事实,本局于2023年12月27日依法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眉彭市监罚告[2024]8号),告知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
鉴于当事人发布虚假广告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依据《关于规范市场监督管理行政处罚裁量权的指导意见》该案不符合减轻或者从轻处罚的规定,给予当事人一般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的规定,责令当事人停止发布虚假广告并作出如下行政处罚:
处广告费用四倍罚款人民币贰佰贰拾陆元贰角(¥226.2元)。
上述罚款,根据《行政处罚法》第六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限当事人 “自收到本《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农行彭山支行缴纳罚款。
户名: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
开户行:农行彭山支行
账号:22415201040010707
单位代码:170316001
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局将依法采取下列措施(一)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二)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若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将副本抄送我局。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4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开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 二 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