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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眉彭市监处罚〔2023〕248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22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248

当事人:四川建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5821886397

住所:彭山区蔡山西路2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经营者):周宇

身份证号码:513823XXXXXXXX0011

联系电话:138XXXX0606

2023921日,收悉举报人王熊反映在四川建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购买了“新好”麻辣酸菜鱼调料、“贡鑫”豆粉、“雪海梅乡”每日果干3种产品标签不符合规定等问题。2023922日执法人员对四川建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当事人证照齐全,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并将涉案产品暂扣。

调查:当事人销售的“新好”麻辣酸菜鱼调料,规格430/袋,共进10袋,销售5袋,售价15/袋,销售金额75元,由成都市味百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提供有检验报告、产品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出具的说明等资质证明,产品配料表标注为“泡青菜”,“泡青菜”属于地方俚语,未在产品包装上按照《GB7718-2011》第4.1.2.1的要求标注“泡青菜”的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事人销售的“贡鑫”豆粉由四川贡鑫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150/袋,共进24袋,销售2袋,售价2/袋,销售金额4元,提供有检验报告、产品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出具的说明等资质证明,产品执行标准为GB31637-2016,按照此标注生产的产品分为谷类淀粉、薯类淀粉、豆类淀粉和其他淀粉,而该产品配料显示产品由玉米淀粉和豌豆淀粉混合制成,不符合标准GB31637-2016的定义要求,其产品与标签内容不符。当事人销售的“雪海梅乡”每日果干由浙江雪海梅乡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净含量55/袋,共进13袋,销售3袋,售价8.8/袋,销售金额26.4元,提供有检验报告、产品执行标准、生产厂家出具的说明等资质证明,经核实,鄯善县公开答复黑加仑为蔷薇目、虎耳草科,属落叶直立灌木,而葡萄为鼠李目、葡萄科,属藤本植物,故黑加仑不是葡萄,制干后为“黑加仑干”,不属于葡萄干,该产品配料表标注黑加仑葡萄干未按照《GB7718-2011》第4.1.3.1的要求标注具体名称,不能反映食品的真实属性。

当事人在进购上述举报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检验报告,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并积极配合调查取证,提供相关佐证材料。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经营者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复印件、《食品经营许可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主体资格。  

2、姜云飞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书,证明姜云飞受四川建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委托全权处理。

3、现场检查笔录、询问笔录、进销存记录,证明四川建伟伟业商贸有限公司经营上述3种产品的书证;

4、商品验收单,供货商资质文件,产品执行标准,证明履行了查验义务;

5、产品检验报告,生产厂家出具说明,证明产品合格。

202312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248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当事人销售“新好”麻辣酸菜鱼调料、“雪海梅乡”每日果干未标明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九)项“预包装食品的包装上应当有标签。标签应当标明下列事项:……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其他事项”。

当事人销售“贡鑫”豆粉标明标签内容不符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七十一条第三款:“……品和食品添加剂与其标签、说明书的内容不符的,不得上市销售

案件调查过程中,当事人积极配合调查,并主动提供相关证据材料,履行了进货查验等义务,有证据证明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规定的情形。  

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 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给予当事人以下行政处罚:

1、免予处罚;

2、没收430/袋“新好”麻辣酸菜鱼调料5袋、55/袋“雪海梅乡”每日果干10袋、150/袋“贡鑫”豆粉22袋。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1220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办案机构。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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