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眉彭市监处罚〔2023〕240号
当事人: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
主体资格证照名称:《营业执照》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1422MA66XNUU2Q
经营场所: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李密大道788号负一楼
负责人:王雪飞
负责人身份证号码:510182XXXXXXXX6620
联系方式:136XXXX4576
因接投诉举报,2023年9月22日我局对位于四川省眉山市彭山区观音街道李密大道788号负一楼的四川永辉超市有限公司眉山彭山区李密大道分公司进行执法检查,现场发现“田趣酸菜鱼调料”、“孔师傅鱼酸菜”、“胖子酸菜鱼佐料”等10种产品涉嫌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执法人员经请示分管领导批准后对上述10种产品进行扣押,并向当事人送达《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和《财物清单》,当事人现场未提出陈述、申辩。经初步调查,当事人经营的“田趣酸菜鱼调料”、“孔师傅鱼酸菜”、“胖子酸菜鱼佐料”产品配料表中仅标注通俗名称“青菜”未标注出真实属性专用名称“芥菜”,仅标注通俗名称“泡酸菜”未标注出真实属性专用名称“酱腌菜”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经局领导批准,本局于2023年10月17日依法立案调查。
当事人经营的飘香堂和田骏枣、龙泉山麻辣脆萝卜、与美手剥笋等7种产品未发现违法行为,我局于2023年10月20日下达《解除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解强〔2023〕54号),对飘香堂和田骏枣、龙泉山麻辣脆萝卜、与美手剥笋等7种产品予以解除扣押。因案件调查需要,对当事人经营的“田趣酸菜鱼调料”、“孔师傅鱼酸菜”、“胖子酸菜鱼佐料”三种产品下达《延长行政强制措施决定书》(眉彭市监延强〔2023〕54号),延长扣押期限至2023年11月20日。
2023年10月17日,当事人委托店长柴定武到我局接受询问调查。
经查明,当事人从事食品经营活动办理了《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当事人从富平云商供应链管理有限公司以5.8元/袋的价格购进45袋“田趣酸菜鱼调料”,以8.9元/袋的价格销售了30袋。2023年5月至2023年9月期间,从四川省常雅食品有限公司以2.3元/袋的价格购进186袋“孔师傅鱼酸菜”,以3.5元/袋的价格销售了167袋,2023年6月至2023年9月期间,从成都众和伟业商贸有限公司以9.4元/袋的价格购进30袋“胖子酸菜鱼佐料”,以促销价5.9元/袋的价格销售了24袋。截至案发时,余下的15袋“田趣酸菜鱼调料”、19袋“孔师傅鱼酸菜”、6袋“胖子酸菜鱼佐料”被我局执法人员扣押。
再查明,“田趣酸菜鱼调料”系成都市味百度食品有限公司生产,“孔师傅鱼酸菜”系成都孔师傅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胖子酸菜鱼佐料”系重庆胖子天骄融兴食品有限责任公司生产。根据三个生产商的情况说明,“田趣酸菜鱼调料”、“孔师傅鱼酸菜”、“胖子酸菜鱼佐料”三个产品标签配料表中标注的“青菜”,真实专用名称为芥菜,“青菜”为四川地区的通俗叫法。“田趣酸菜鱼调料”、“胖子酸菜鱼佐料”标签配料表中“泡酸菜”的执行标准为SB/T10439(酱腌菜标准),真实属性专用名称为酱腌菜,“泡酸菜”只是通俗名称。根据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规定:“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4.1.2.1规定:“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当事人经营的“田趣酸菜鱼调料”、“孔师傅鱼酸菜”、“胖子酸菜鱼佐料”产品配料表中仅标注通俗名称“青菜”未标注出真实属性专用名称“芥菜”,仅标注通俗名称“泡酸菜”未标注出真实属性专用名称“酱腌菜”,属标签未标注产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的预包装食品。
当事人购进上述产品时,索要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产品的检验报告和购进票据。
综上,该案货值金额为1228.5元,违法所得为993.1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证据1.投诉举报书,证明案件来源的书证;
证据2.当事人《营业执照》、《食品经营许可证》、责人王雪飞身份证复印件各1份,证明:当事人主体资质及负责人的基本情况;
证据3.当事人委托书原件1份、委托代理人柴定武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当事人委托柴定武代理本案的事实;
证据4.现场照片7张、《现场笔录》1份8页,证明:本局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执法检查并对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的事实;
证据5.《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眉彭市监强制〔2023〕54号)、《财物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3〕54号)及《送达回证》各1份,证明:本局依法对当事人涉案产品实施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证据6.2023年10月17日对柴定武《询问笔录》1份6页,证明:当事人购进、销售涉案产品的详细情况及当事人履行进货查验义务的事实;
证据7.当事人库销存情况打印件5页,证明:当事人涉案产品的购进、销售情况;
证据8.涉案产品厂家情况说明5页,证明:涉案产品标签未标注产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的违法事实;
证据9.涉案产品供货商及生厂商的资质证明,《检验报告》复印件共29页,证明:当事人购进涉案产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及涉案产品质量是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证据10.《延长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眉彭市监延强〔2023〕54号)、《财物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3〕54-2号)及《送达回证》,证明:我局对当事人经营的“田趣酸菜鱼调料”、“孔师傅鱼酸菜”、“胖子酸菜鱼佐料”延长扣押期限并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证据11.《解除行政强制措施期限决定书》(眉彭市监解强〔2023〕54号)、《财物清单》(眉彭市监物单〔2023〕54-1号) 及《送达回证》 ,证明:我局对当事人飘香堂和田骏枣、龙泉山麻辣脆萝卜、与美手剥笋等7种产品予以解除扣押行政强制措施并送达法律文书的事实。
以上证据由本局执法人员依法收集,并经证据提供人和当事人签名(捺印)确认和质证,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并与本案具有关联性,足以证明案件事实,我局决定予以采信并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2023年12月8日,我局依法向当事人下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编号:眉彭市监罚告〔2023〕240号),在法定期限内,当事人未行使陈述、申辩权。
本局认为,当事人经营标签未标注产品真实属性专用名称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对标签标注事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GB 7718-201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4.1.3.1:“预包装食品的标签上应标示配料表, 配料表中的各种配料应按 4.1.2 的要求标示具体名称”及4.1.2.1:“应在食品标签的醒目位置,清晰地标示反映食品真实属性的专用名称。”),构成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
鉴于当事人在案件调查过程中积极配合,主动提供证据材料,在购进涉案产品时查验了供货商的资质证明、《检验报告》,保存了相关凭证,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涉案产品质量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条免于处罚的情形。
当事人经营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预包装食品的行为,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二)生产经营无标签的预包装食品、食品添加剂或者标签、说明书不符合本法规定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规定予以处罚,但因当事人履行了进货查验义务,有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食品经营者履行了本法规定的进货查验等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采购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其进货来源的,可以免予处罚,但应当依法没收其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的规定,我局决定对当事人免于处罚,没收标签不符合法律规定的“田趣酸菜鱼调料”15袋、“孔师傅鱼酸菜”19袋、“胖子酸菜鱼佐料”6袋。
请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携本局开具的缴款书将罚没款缴到眉山市彭山区财政局财政性资金专户[账号:22415201040010707,开户银行:农行彭山支行(非税户)]。逾期不缴纳罚没款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七十二条的规定,将依法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接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于6个月内依法向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
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3年12月18 日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依法向社会公示本行政处罚决定信息)

本文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留存于办案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