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
案号:眉彭市监责改【2023】134 号
行政相对人 |
眉山市彭山区康贝芷影大药房 |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
李晓霞 |
住所 |
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77号 |
邮政编码 |
620860 |
电话 |
153XXXX2698 |
涉嫌专利标识不规范类型 |
☑ 1、沒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2、沒有标明或没有正确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3、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 □4、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5、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6、专利未具备授权前景或专利权被授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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眉山市彭山区康贝芷影大药房:
本局于 2023 年 3 月 2 日在 你位于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77号的销售场所内检查 发现你 销售的“银领 50ml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包装上标示有“专利号:202130393950.6”内容未按规范标注。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权人为吉林省邦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内蒙古东银科技有限公司,有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书,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标注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ZL202130393950.6”,经核查,你(单位)的该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 五 条的规定,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消除或修正尚未售出的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或修正的,停止销售以上产品 。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 东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盖章)
2023 年 3月9 日
案件承办人:张洪、胡雄伟
联系电话:028-37629478
本局地址:彭祖大道三段209号
邮政编码:620860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