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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公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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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眉彭市监责改【2023】134 号)
来源: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发布时间:2023-12-22

专利标识标注不规范责令改正决定

案号:眉彭市监责改【2023134

行政相对人

眉山市彭山区康贝芷影大药房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李晓霞

住所

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77

邮政编码

620860

电话

153XXXX2698

涉嫌专利标识不规范类型

☑ 1有采用中文标明专利权的类别;

2有标明或没有正确标明国家知识产权局授予专利权的专利号;

3、附加的文字、图形标记及其标注方式误导公众;

4、在按照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标注专利标识,没有采用中文标明该产品系依照专利方法所获得的产品;

5、专利权被授予前在产品、该产品的包装或者该产品的说明书等材料上进行标注的,没有采用中文标明中国专利申请的类别、专利申请号,没有标明“专利申请,尚未授权”字样;

6、专利未具备授权前景或专利权被授予后依然标注专利申请标记。

眉山市彭山区康贝芷影大药房

本局于 2023  3  2 日在 你位于彭山区观音街道锦江大道77号的销售场所内检查 发现你 销售的“银领 50ml生理性海水鼻腔喷雾器”包装上标示有“专利号:202130393950.6”内容未按规范标注。经查询国家知识产权局官网:专利权人为吉林省邦孚医疗器械有限公司,生产企业:内蒙古东银科技有限公司,有外观设计专利授权书,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五条的规定,应标注为“中国外观设计专利 专利号:ZL202130393950.6”,经核查,你(单位)的该行为,违反《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 五 条的规定,依据《专利标识标注办法》第八条的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消除或修正尚未售出的产品包装上的专利标识,难以消除或修正的,停止销售以上产品  

如你(单位)不服,可以自接到本通知之日起60日内向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或眉山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提起行政复议申请;或者在6个月内向 东坡区 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眉山市彭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局(盖章)    

2023  39 


  

 案件承办人:张洪、胡雄伟

联系电话:028-37629478

本局地址:彭祖大道三段209

邮政编码:620860

                                                          说明:本通知书一式两份,一份送达当事人,一份由知识产权局存档。

 


主办单位: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协办单位:各镇(街道)、区级各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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